-
-
3
-
21、(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负担的债务、在借债时又对另一方进行了
-
1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
-
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
-
0张女士偶然得知丈夫赵某瞒着自己,花20万元给他的情人小王购买一辆丰田轿车。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20万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理此案,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和丈夫赵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赵某向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刷卡支付20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并将该车交给其情人小王使用,车辆亦登记在小王名下。 对于张女士要求确认其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
-
0
-
0
-
0青岛离婚律师---东标律所法务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团队拥有多年的法律咨询从业经历和丰富的离婚诉讼咨询
-
1
-
0
-
1
-
0
-
0
-
0亲爱的各位吧友:欢迎来到青岛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