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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吧: 1、 吧主是本吧的日常管理者和维护者,吧主有义务和责任监管贴吧各楼层内容。以服务吧友为核心。 2、吧友的个人信息在未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吧主有义务为吧友个人信息的保密,任何人(包括吧主)无论在任何时候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刺探、透漏、公开吧友信息,违规者除按照本贴吧规定处理外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吧主不得利用吧友赋予的权力随意擅自删除吧友所绘楼层结构,不得肆意拆卸楼主及吧友所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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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程: 1、任何吧规的建立都要在不违反百度贴吧协议的基础上建立 2、要保证所有帖子作者的合法权不得进行商业性及恶意转载使用和修改等行为。 3、不得进行商业性及恶意转载使用和修改等行为。 4、允许发布一切不违反国家法保证名誉权以及姓名权,不得进行冒用他人身份以及仿冒ID。 5、保证名誉权以及姓名权,不得进行冒用他人身份以及仿冒ID。 6、任何发言不得进行对他人的侮辱和攻击,同时禁止所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发言。 7、不得发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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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媒介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时,至少应该自觉履行三个层面的社会职责:首先,严格遵守刚性的法律原则,确保自身报道不曝光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及其他资料,从而避免他们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和伤害;其次,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不超越程序、不违反法律精神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避免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应充分履行自身的社会道德责任,客观反映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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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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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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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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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2005年1~7月,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其中在生效判决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9?94%。 [1]?因此,尽管新闻媒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职责有很多项,但真正落实到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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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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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而言之,发布犯罪的未成年人身份会使他们备受公众瞩目,妨碍他们改过自新。此外,未成年人应该有权从错误中学到教训,不应被亲友、社会认定为罪犯而终身蒙羞。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确实在不断上升,日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媒介,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严格遵循法律和道德的规范,秉承自身的社会职责,通过典型案例的报道,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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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在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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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报道,绝大多数国家的新闻职业准则都有专门规定,一律要求不得公布他们的真实姓名和照片,也不得公布能够引导人们猜测出他们的姓名、家庭住址、种族等方面的信息。德国的准则要求,报道必须充分保护青少年,不要追求轰动效应;意大利、瑞典、克罗地亚等国家也作了相似的专门规定。??[2]?《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也指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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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过,我国一些新闻单位在实践中却没有认真遵循这一基本的原则。例如2000年2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均报道了浙江金华第四中学17岁高中生徐力因不堪忍受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和家长的压力,竟打死母亲的事件。〖JP2〗在该报道中,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被新闻媒介以真实姓名公开,完全失去了未成年人应有的隐私权,这对于他今后的生活必然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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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这是一个非常例外的案例,在其他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介很少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和盘托出”,但却在报道中经常透露该未成年人的学校、住所等相关信息,使人可能推测出此人;另外,一些电视报道中未对图像进行模糊处理:或者打马赛克的时间、位置不对,或只将犯罪的未成年人脸部模糊,却未将其老师、父母等人的图像加以处理,熟悉的人仍可推测出该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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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介可以加以报道;二是在案件宣判后,媒介可以将判决书中能够公开的信息进行报道和传播。? 遗憾的是,当前我们仍不时见到媒介把处于侦查、起诉或审理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披露出来,其中不少案例还是警方、检察院或法院为媒介提供的,司法机关的行为助长了新闻界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违规。为此,内地率先设立少年法庭的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准备向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发出建议,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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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实,在这个层面上,国家也有许多规范,要求新闻媒介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遵循程序、内容上的许多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媒介超越程序、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非常严重,需要媒介认真总结,杜绝这方面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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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不得渲染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介,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上,理应充分体现法律性和社会性、教育性等特点,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是就案论案,重要的是让大家知道案件发生的原因、少年的沉沦轨迹,从而正确总结他们失足的原因,引起教育者的反思。同时,要把犯罪未成年人的心态放到时代大背景下聚焦,围绕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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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些说法和观点明显夸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媒介把这些数据、意见大量报道,无疑会给社会各界造成错觉,并由此对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产生歧视。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曾严厉批驳:“这是一个错误的统计方法,渲染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有些人甚至把未成年人犯罪、吸毒、环境污染列为世界三大公害,这是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一种严重伤害。事实上我国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最高没有突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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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不得渲染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介,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上,理应充分体现法律性和社会性、教育性等特点,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是就案论案,重要的是让大家知道案件发生的原因、少年的沉沦轨迹,从而正确总结他们失足的原因,引起教育者的反思。同时,要把犯罪未成年人的心态放到时代大背景下聚焦,围绕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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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引用不确切的数据、观点可能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形外,新闻媒介对未成年人犯罪个案报道的频度过高、数量偏多也很容易造成外界的错觉。从新闻报道的角度而言,寻找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案很容易:我国青少年人口基数庞大,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不高,但每年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绝对人数仍较多,如果新闻媒介在总量上不加以控制,随意报道,仍会使外界产生“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严重、犯罪总量大”等印象,其实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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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均设置了“媒介报道阻断制度”,即出台各自的规范,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在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不得披露有关信息,以免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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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不超越程序、不违背法律精神进行报道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判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较大区别,主要内容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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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不久,北京电视台开办了一个新栏目《现场说法》,该栏目的主要内容是将正在服刑的少年犯请入演播室,让他们讲述自己的犯罪故事。电视台提供的图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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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徐滔介绍,节目创办初衷是为了敲响少年犯罪的警钟,把那些犯了罪的孩子们的经历和忏悔告诉大家,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给迷惑的孩子一个清醒的提示,也教给家长正确的教育方法。徐滔还解释说:“该节目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渠道,并且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节目中,除声音以外,所有与当事人有关的画面都进行了技术处理。”? [6]??笔者不怀疑电视台的善良初衷,但非常担心此举的效果: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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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此,我国是有深刻教训的。20年前的电影《少年犯》,就由一批现实生活中的少年犯出演了影片中的部分少年犯角色,他们因此获得了减刑等宽大处理,但其中许多人并没有因此彻底悔改,甚至以自己成了“电影明星”而自得,出狱后在短时间内因触犯法律而再度入狱。如今,新闻媒介在采用“少年犯现身说法”的举措时,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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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应渲染犯罪的情节或细节? 这主要是考虑到作为媒介报道受众的青少年的需要。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往往会对电视中的暴力、色情等不良镜头进行仿效,因此,媒介在报道时要把握好“度”,注重正面引导,减少负面效应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新闻媒介更要力求语言朴实,不夸张,不渲染血腥场面,不描述作案细节,以免给受众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带来恐怖、失望、担心等消极情绪,甚至诱导他们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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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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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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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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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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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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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我国在国内立法中也明确了新闻界的这一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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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下面,笔者分别从三个层面阐述新闻媒介应该怎样在新闻报道中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一、不得披露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资料 这是新闻媒介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职责,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原则,无论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以及世界各国新闻界的规范等,都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媒介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时,绝对不能违反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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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目前,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总数接近4亿,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对于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中,自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新闻媒介在构建和谐社会这项社会工程中所应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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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目前,我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总数接近4亿,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对于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中,自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新闻媒介在构建和谐社会这项社会工程中所应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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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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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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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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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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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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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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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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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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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