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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遗嘱与遗产处分书 (2006-06-17 13:20:57) 守门老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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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041z.html
胡适遗嘱与遗产处分书
守门老鹤按:为了便于更多的人了解胡适对于遗产的分配意愿,我从胡颂平编《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校订版第十册(台北:联经1990年印行本,页2907-09)中抄录了胡适遗嘱的中译本。对于胡适当年交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保管的书籍文件如何处理,现在不同机构意见不一,把遗嘱全文仔细考察,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不少问题即便对于继承法专家也是难题,例如,第二条是否是一种附条件的遗赠,即北大必须得到证明,已经恢复了学术自由,该遗赠才生效?与此同时,北大是否恢复学术自由,依据怎样的标准由何种机构来加以判断?还有,立于纽约市的这份遗嘱适用何地的法律?当执行人均已去世,由何人作为适格的执行者?中国大陆三十年的与世隔绝对于遗嘱效力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凡此种种,都值得进一步的讨论。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文件一览普通法下遗嘱的独特风格。
另:胡适家人状况——江冬秀,卒于1975年8月;长子祖望,生于1919年,2005年3月病逝于美国;女儿素斐,生于1920年,1925年早夭;次子思杜,生于1921年,1957年在唐山铁道学院自缢身亡;孙胡复,生于1955年,1978年毕业于康奈尔大学。



1楼2011-03-12 20:24回复
    纽约州纽约市第十七区雷辛顿大道420号
    诺林杰、李格曼、班尼塔与查尼律师事务所
    我,胡适,住在纽约州(区)(市)曼哈顿镇,现订立并声明本件是我的遗嘱与遗产处分书,以取消以前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所订立的任何其他处分遗产的准备。
    第一条     我指定我所负合法债务与葬仪费用全部须支付,我并请求而非指定我的遗体予以火葬,而骨灰的处理则听由我的诸位执行人依认为适当的方法处理。
    第二条     确信中国北平北京大学有恢复学术自由的一天,我将我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不得已离开北平时所留下的请该大学图书馆保管的一百零二箱内全部我的书籍和文件交付并遗赠给该大学。
    第三条     对中央研究院,现在台北南港,我交付Albert D. Smith先生所画的我的画像。
    


    2楼2011-03-12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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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ank you for your time and efforts.


      5楼2011-03-27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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