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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潢川惊天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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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09年8月28日早上7时30分左右,贺良菊与吴中芳在潢川县弋阳区七里岗钓鱼村附近池塘洗衣服时发生的事,
贺良菊与吴中芳同在一起洗衣服,当时贺良菊提了一桶衣服,洗到剩下一件时,贺良菊起来直直腰,因身体原因,突然
向后仰面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就有人报案,潢川县公安局、电业局、120急救人员均到现场。120急救认定“贺
良菊为心源性猝死”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和电击死亡。
     2009年8月30日贺良菊的家人找到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杨保甜出主意,想把贺良菊死亡归结于一起洗衣服的
吴中芳儿子刘文广身上,因刘文广在建房用水,有一潜水泵在水塘里,当时并没有通电用水,在杨保甜的授意下,找到了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贺良菊作死亡鉴定,因同济所鉴定无法做出结论,9月4日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
司法所对刘文广的潜水泵作漏电鉴定,没有潜水泵的鉴定同济就无法下结论,9月7日中远鉴定作出结论,同济接着就把
鉴定作出来。
     这两个私自委托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和社会团体参与的情况下,就做出了鉴定。并将潜水泵私自扣留,公安机关要进行尸检贺良菊的
家人不同意,找了两个鉴定机构作出了两个“最有力的鉴定”。在两个“最有力”的证据面前潢川县法院判决刘文广承担70%
责任,即260016.61元。刘文广不服就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要发回
重审时,被河南省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夏鸿出面干预(系贺良菊的亲戚),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信阳中院主要领导施压,二审又改判
刘文广承担50%的责任,即185726.15元。
     本人认为潢川法院和信阳中院不尊重事实,受上级领导干预,违法判案,错误认定贺良菊在洗衣服是时刘文广潜水泵漏电打死
的,刘文广的母亲当时也在洗衣服,为什么没有被电死呢?两级法院采信两份虚假鉴定,判我赔偿贺良菊18万之多的费用,理从何来?
本人把本案的有关细节及部分文件附后,请大家参考,为我这个农村人做主,还我一个公道!
     喊冤人:刘文广     联系电话:18637616728
事情发生在2009年8月28日早上7时30分左右,贺良菊与吴中芳在潢川县弋阳区七里岗钓鱼村附近池塘洗衣服时发生的事,
贺良菊与吴中芳同在一起洗衣服,当时贺良菊提了一桶衣服,洗到剩下一件时,贺良菊起来直直腰,因身体原因,突然
向后仰面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就有人报案,潢川县公安局、电业局、120急救人员均到现场。120急救认定“贺
良菊为心源性猝死”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和电击死亡。
     2009年8月30日贺良菊的家人找到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杨保甜出主意,想把贺良菊死亡归结于一起洗衣服的
吴中芳儿子刘文广身上,因刘文广在建房用水,有一潜水泵在水塘里,当时并没有通电用水,在杨保甜的授意下,找到了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贺良菊作死亡鉴定,因同济所鉴定无法做出结论,9月4日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
司法所对刘文广的潜水泵作漏电鉴定,没有潜水泵的鉴定同济就无法下结论,9月7日中远鉴定作出结论,同济接着就把
鉴定作出来。
     这两个私自委托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和社会团体参与的情况下,就做出了鉴定。并将潜水泵私自扣留,公安机关要进行尸检贺良菊的
家人不同意,找了两个鉴定机构作出了两个“最有力的鉴定”。在两个“最有力”的证据面前潢川县法院判决刘文广承担70%
责任,即260016.61元。刘文广不服就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要发回
重审时,被河南省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夏鸿出面干预(系贺良菊的亲戚),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信阳中院主要领导施压,二审又改判
刘文广承担50%的责任,即185726.15元。
     本人认为潢川法院和信阳中院不尊重事实,受上级领导干预,违法判案,错误认定贺良菊在洗衣服是时刘文广潜水泵漏电打死
的,刘文广的母亲当时也在洗衣服,为什么没有被电死呢?两级法院采信两份虚假鉴定,判我赔偿贺良菊18万之多的费用,理从何来?
本人把本案的有关细节及部分文件附后,请大家参考,为我这个农村人做主,还我一个公道!
     喊冤人:刘文广     联系电话:18637616728
这里不能上传图片,下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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