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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明代中期罪宗庶人管理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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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炳炎
【内容提要】罪宗庶人的管理是伴随罪宗庶人问题的出现“应运”而生的,如何管理好罪宗即是遏制宗室继续犯罪与危害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朱明王朝“亲亲”之道的政策必然。庶人管理涵盖了方方面面,诸如安置、名封奏请、婚嫁、生养死葬的处理等等,这些都属于制度文化的一部分,颇有探讨之必要。 明代宗藩问题滥觞于明太祖的置封设藩,凸显于弘治、正德年间,至嘉靖年间,遂演化成为与河患、边患并难处置的三大社会问题。宗藩问题一方面表现为宗室人数的急剧膨胀,宗禄的巨额增加,带给王朝前所未遇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宗禄逋欠问题久拖不决,宗室社会政治地位的下降等,明代中期宗室犯罪现象也日见泛常,罪宗庶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数量规模也在扩大,为此,统治阶层不得不考虑对固有的宗藩条规、祖制成宪作适当调整,并着手考虑和解决罪宗庶人的安置、名封、婚嫁、丧葬等管理上的问题,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1楼2011-05-22 02:18回复
    一、罪宗庶人的安置
    明初,罪宗庶人安置,尚无固定的制度,如属骄恣不法,常谪居风阳陵寝,至如有谋反之嫌的重犯则多禁住西内,(注:张萱《西园闻见录》卷47。)也有匆忙措 置,临时安排的,如安置庐州,囚居军卫公署。(注:《英宗实录》卷24,卷47,卷314,卷226,卷241,卷211,卷54,卷220,卷207, 卷145。)至明中叶,宗室犯罪,降为庶人者,酌情之轻重而定发落之所,具体安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落高墙
    高墙,位于中都风阳,是犯宗庶人最重要的关押所。风阳为朱元璋父、祖陵墓所在地,将罪宗关禁于此,其意“盖使(犯宗)亲近祖宗之基,思创业之艰难,或知省 改。”据此看来,明最高统治者把高墙建在风阳,是希图犯宗直接或间接了解其祖宗创业艰辛,明白建立明王朝之不易,在耳濡目染的环境中 番然悔悟,改过迁善,其良苦用心显而易见。高墙之有始自何时?天启间,袁文新《风阳新书》引尹令疏云“天顺以后,又以各处违犯祖训宗室发本处(指风阳)高 墙为庶人,省令悔悟。”(注:(天启)袁文新《凤阳新书》卷3,卷7。)可见,尹疏高墙之有始于天顺,正之于史载,笔者以为不然,明初有制:宗室“有过谪 守陵寝”(注:《英宗实录》卷24,卷47,卷314,卷226,卷241,卷211,卷54,卷220,卷207,卷145。),这里的陵寝,当然指的 是明太祖父祖陵墓,与后来的风阳高墙是迥然有别的,永乐初,幽建庶人于广安宫,史载,广安宫在中都皇城内,而风阳高墙在皇城之外的东向,显然,不能把二者 混同,据此,我们敢断定:洪、永时期,风阳尚无高墙这种建筑。 今考《明史诸王表》载平阳王济熿:“宣德二年,通高煦事发,革爵,发高墙,除。”(注:卷100,卷116,卷117,卷118。)《诸王传》作“废为庶 人,幽风阳”(注:卷100,卷116,卷117,卷118。),对照二条,可知,高墙之有始于宣德二年,不待天顺以后。
    高墙规制无定则,有明历代增损不一,《凤阳新书》称“内外筑垣凿池,岁岁兴工”(注:(天启)袁文新《凤阳新书》卷3,卷7。),可见,修浚增益,非一日 之功。初建置高墙时,规模尚小,至正德间,由于宗室犯罪增多,“高墙渐添至六处。”(注:《明武宗实录》卷8。)而且分散布列,不便管理,遂有嘉靖时两度 裁并之举。第一次,规模不大,裁并后,“高墙五座散处其间”,(注:《礼部志稿》卷76,卷15,卷16,卷78,卷74。)依旧防守难周,三十六年 (1557),再度决定,将原五处合并至一、二处,务以内全其伦理, 外便于防守为目标,结果,除东高墙、五高墙毗邻建筑外,余三处仍散布其间。嘉靖以降,这种旧有的布局基本上保留下来,只是历年修浚,一如旧制。高墙五座 “俱在(凤阳)县东南,墙各有宅,宅多寡不同”,(注:(天启)袁文新《凤阳新书》卷3,卷7。)天启时,各高墙住宅情况大致如下:东高墙内九宅;中高墙 内十三宅;西高墙内十九宅;四高墙内七宅;五高墙内十宅。合计五十余宅。


    2楼2011-05-22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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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墙庶人及末减释归,“征夫颇劳”(注:(天启)袁文新《凤阳新书》卷3,卷7。),沿途多有骚扰,若得廉靖,便属异数。庶人或子女释放后,通常回原府居 住,嘱本宗亲郡王约束。病故高墙庶人,其所遗妾媵若无子女,释放后,由其“父母亲属领出嫁遣”,如无父母亲属,则明政府“量为处置、疏放(注:《礼部志 稿》卷76,卷15,卷16,卷78,卷74),以免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高墙庶人在押人数之多寡,有明历朝情况缺乏翔实的史料记载,方志材料也语焉不详,正德以前,正常在押人数,我们无法揣测、武断,但是,我们可以相信这样一个事实:自正统以后,高墙犯宗在不断地增涨,嘉靖时,尽管屡屡释放,到中后期,在押犯宗人口仍 每每“不减三百口之众。”(注:(天启)袁文新《凤阳新书》卷3,卷7。)隆庆初,张瀚查得高墙在押犯宗及其家眷达381人之多,时适逢大释之后,加上已 释人等105人,其额几近500之众,其在押之多,可想而知。罪宗庶人之所以如此严重积压高墙,其原因有三:首先,有明代历代统治者尤其是明世宗滥用威 柄,宗室有犯动辄禁闭高墙。其次,不少情犯可疑,特、恩诏令至亦在不赦之列,这些犯宗一旦发落高墙,吏民不敢贸然议请释放。再次,官场拖沓之风盛行,主管 官员惰于查议,朝廷虽“屡有诏旨,欲行宽释,所司人员视之如故纸”,(注:《皇明诏令》卷21。)以至高墙庶人有“系至三、四世者(注:《明世宗实录》卷 24,卷558,卷545,卷94。),长此以往,遗孥日增,积压日剧。


      4楼2011-05-22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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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安置闲宅
        闲宅,是安置罪宗庶人的另一重要处所,通常于“省城内择空间宽敞一处盖造”(注:《礼部志稿》卷76,卷15,卷16,卷78,卷74),有宗藩分封的省 很多都设有闲宅,或预为筹建,或仓促构置。“闲宅之设,制仿高墙”,(注:《明世宗实录》卷24,卷558,卷545,卷94。)各处构置大同小异,屋内 “一应合同井灶家火”齐全,旨在供庶人及其家眷备用,免致搬徙之烦,房屋“四周缭以高垣”,高垣外面“设总门,严为扃钥”,构成全封闭式的监狱建筑。
        凡宗人因罪降为庶人迁发闲宅,由本府差委内臣旗校,官府派遣可靠官员护送,所遣官员又负责内外防禁,“锁钥封闭,五日一启巡风,人役昼夜守护,不许私自出 入,交通外人。”(注:张瀚《松窗梦语》卷8。)王府、官府共遣的当人等监守闲宅,这与高墙外镇以卫所,内委高墙军看守,略有差异,但锁钥封闭,昼夜看 守,禁绝出入,交通外人的作法则如出一辙,防禁、戒备森严实质一样。
        嘉靖以前,发禁闲宅尚属不多,嘉靖年间,鉴于高墙积压负荷太重,凤阳路程遥远,监护之人亦受负累,沿途供亿,扰害地方,中后期遂明令规定,“如有不服钤束,或劫掠财物,打抢平民,假借奏事越关私行等项一应背违祖训,罪犯颇重,送住闲宅。”(注:《礼部志稿》卷76,卷15,卷16,卷78,卷74)
        然而,随着宗室犯罪的增多和世宗过于强调罚治,因而,不少的闲宅人满为患,加上世宗对庶人口粮一减再减,庶人供给困难,凡此等等,招致群宗怼怨,“众庶乘 机殴辱官校,纪法荡然”(注:张瀚《松窗梦语》卷8。),甚至遣官押送庶人赴闲宅亦遇重重阻力。嘉靖四十四年(1565),韩府奉国将军融糯以率众私出告 粮降为庶人,押发闲宅禁闭,韩王奉诏“遣官押送之,糯怒不服,遂与其弟融炴庶兄融、融烁、融烨等各持刃逐送者,大噪诣平凉府,知府祁天叙闭门不纳,乃逾墙 执天叙,殴之”(注:《明世宗实录》卷24,卷558,卷545,卷94。),从这种抗旨逐官、折辱府吏,目无君上,藐视纪法的举动,我们可以看出犯宗安 置中存在的种种艰难。
        至于庶人不守监规,擅出闲宅,更属惯常之事了,他们出则为非,骚扰地方,时人颇为耽扰。嘉靖四十五年(1566),陕西巡抚都御史张瀚为此大声疾呼“若复 恣其出入,何以示法”(注:《明世宗实录》卷24,卷558,卷545,卷94。)。可以看出,闲宅庶人的管理约束问题已唤起了士大夫的关注,但是,明统 治者最终没有解决庶人管理问题这一难题。


        5楼2011-05-2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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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伴守祖坟
          祖坟,实际指的是各王府始封亲王之坟园。宗藩因罪谪守祖坟,明初已有成例。永乐中,晋府平阳王济熿诬(晋王)济熺罪。竟夺济熺爵,并“废(子)美圭为庶 人,守(晋)恭王坟园”。(注:郑晓《吾学蝙》卷14。)宣德年间,秦府安定王尚炌以罪迁守秦愍王樉坟园。正统时,辽王贵火削爵,伴守辽简王植坟园。秦 王樉为太祖次子,晋王为太祖第三子,辽王植系太祖第十五子,三人都是府内之始封亲王。正统以后,犯宗迁守祖坟,遂成一代定制,照袭不误。当然,终明中叶 之世,犯宗庶人迁守坟园不如发落高墙、闲宅人数众多,引入注目,但我们不能以其安置多寡厚彼薄此,迁守祖坟仍是安置犯宗庶人及其眷属的一条重要途径。
          凡宗藩谪守坟园,亦由内官负责督送,并会同王府“内外官员管送祖坟所安置”(注:《皇明诏令)卷16、宪宗纯皇帝下《戎谕晋王》《成化十八年九月初一)。),有司负责在坟园预备房屋及生活用具,多寡视其眷属数额确定。
          庶人谪守坟园,子女一同迁发,他们不得擅自出入,结交外人,名为伴守,实乃禁锢,如秦府庶人尚炌 “子女锢守陵寝三十余年,同受禁锢”,(注:《英宗实录》卷24,卷47,卷314,卷226,卷241,卷211,卷54,卷220,卷207,卷 145。)为防不测之事发生,又辅以兵卫,以备无患,凡此与高墙、闲宅大同小异而已,兹不再作赘述。


          6楼2011-05-2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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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留住本府
            留住本府,亦称府内闲住。相对来说,其情罪较上三类庶人为轻。凡庶人留住本府,夺爵前系亲王,则革爵后听府内管理府事者约束,革前属郡王以下者,废为庶人 后,仍听本府亲郡王约束,明政府又责成地方有司时常察访,以防其再为不法。与高墙、闲宅等处庶人相比,府内闲住的庶人有一定的活动余地,“庶人婚配亲属许 相往来”,对他们不障以高垣深渠,不加以锁钥封闭,凡家中需索之生活用品,如“有买卖衣服、饮食等物适市者”(注:《英宗实录》卷24,卷47,卷 314,卷226,卷241,卷211,卷54,卷220,卷207,卷145。),只要不招惹事非,则不阻泥其行动。
            正因为明统治者给留府庶人以相对活动的余地,才使得他们较前三类庶人之为害社会益钜,骚扰闾阎更深,一些人为非作恶的本性不变,在废为庶人后,仍不知痛改前非,相反,却变得更加暴横,无所忌惮,这可从废齐裔孙的横行留都以窥一斑。


            7楼2011-05-2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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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王榑,为明太祖第七子,建文即位后,以罪废为庶人,靖难后,成祖恢复其爵封,旋以谋反之嫌除国,锢南京,子孙皆庶人,有庶粮无名封,因府废,遂安置南 京,听出人无禁束,实与府内闲住庶人同,及支属渐繁,横行留都,他们对“廊下诸铺,院中诸妓,动辄出票,取物不还值,荐枕不损囊,以至僧寺亦罹其害”, (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4。)能奉法自爱者不多。至于因废生怨,由怨而坠入更深重的犯罪,因而,禁锢高墙、闲宅甚至招来灭顶之灾的亦有人在,兹就不 再去一一列叙了。


              8楼2011-05-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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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庶人及家属的生养死葬
                (1)庶人旧有财产的处置。
                宗藩夺爵或革除世封者,其财产处理也因情而异,大凡谋反而罪大恶极导致削除世封者,籍没其资财,所籍“悉人内帑”,(注:王世贞《嘉靖以来内阁首铺传》卷 5。)倘若宗藩之中有首告发奸之功,明政府除予以褒誉外,亦将庶人部份财产酌情判归告发之人。如景泰中,广通王、阳宗王结连苗人,企图发动叛乱,镇南王知 情后揭奸,景帝命将徽煠、徽焟 “所有地土田园,粗重物件在岷府者,与镇南王收用。”(注:《英宗实录》卷24,卷47,卷314,卷226,卷241,卷211,卷54,卷220,卷 207,卷145。)情节稍轻,不足以危及朱明王朝统治根本的普通犯宗庶人,其财产的处理,明中期前后略有变化。正统时,仍允许他们将动产随身之去留搬 走、寄托,不动资财,则不轻动(注:《英宗实录》卷24,卷47,卷314,卷226,卷241,卷211,卷54,卷220,卷207,卷145。)。 到嘉靖时,对犯宗非法劫取的官民财物予行追夺,甚至革爵前所有“奏讨退滩地土追夺还官,私敛亭馆、店房等项都着拆毁”,“不该给主人官的”(注:《礼部志 稿》卷76,卷15,卷16,卷78,卷74)才准带随住所自行使用。
                (2)犯宗庶人的生养死葬。明代中期,庶人及其家眷的衣食之给仰赖于明王朝的口粮供应。
                天顺以前,庶人及其家眷的口粮尚未定额,所给不一,多寡常决自皇帝。正统中,废为庶人的原巴东王贵煊,仍岁赐千石,食租衣税,其额不减昔日。景泰间,因叛 逆罪而废为禁锢的庶人徽煠徽焟,也“每岁各家给米二百石,量与柴薪”(注:《英宗实录》卷24,卷47,卷314,卷226,卷241,卷211,卷 54,卷220,卷207,卷145。),可是,几乎同时的齐庶人贤爀仅“月给米人一石,柴一百五十斤”(注:《明孝宗实录》卷99。),我们姑且撇开各 府人口多寡不论,仅就各家给粮标准来衡量,其差距是迥然易见的。
                至成化中期,庶人粮额差别才得以取消。成化十三年(1477),具体确定了庶人及其家眷的人粮定额,“庶人所生男女不分宗支嫡系,每人月给厨料等物,准折 并本等口粮,共米麦二石五斗五升,再加四斗五升,准作布绢、绵花通前共米麦三石,亡故者住支”。对于未到婚娶年龄“未出、幼只许支一半。”(注:(大明会 典)卷38,卷55,卷57。)如此明确规定,避免了罪宗庶人粮额支配上的混乱与利益不均,给定的标准基本上能解决庶人的生活问题。事实上,人月供给厨料 等物,通折米麦二石五斗五升,十三年前则有关支之例,十三年仅准为定则而已(注:《明孝宗实录》卷99。),此后,弘治、正德皆照袭不易,其间,虽有入主 张更制,却并未准行。成化末,代府庶人成凿以辅国将军坐罪革职,八年不支口粮,至弘治六年(1493)成凿奏乞以庶人例关支其口粮,户部以其家口已达六 人,“六人岁得总数多于奉国中尉,是有罪与无事等”(注:《明孝宗实录》卷3,卷75,卷201。),请损减如幼女例,亦即减半支给,孝宗以宜守祖制而按 例关支。


                10楼2011-05-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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