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诗的历史中,格律化一直与新诗的发展相生相伴,从“新月派”的主张,到“新民歌运动”自上而下的行为,格律化虽无法扭转新诗自由化的局面,但却不失为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然而,现代汉语毕竟不同于古代汉语,同样的,新诗的生存场域和功用意识,也往往与“古典”(至少在形式上)形成逻辑的“断层”。对此,我以为:这既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问题,同时,又是一种文化“无意识心理”在“写作权利”上的反映,能否结合新诗的历史,谈谈这一问题?
□诚然,探求格律,是贯穿新诗历史的一道绵延不绝的风景线。在不同阶段,不少诗人依据各自的理念提出了多种“格律”方案,像陆志韦的“节奏不是可怕的罪恶”、闻一多的“三美”说、林庚的“半逗律”,及至当代诗人郑敏的“音调的设计”,均堪称富于建设意义的方案。1990年代还出现了一份叫“现代格律诗坛”的不定期刊物,有一批诗人专门讨论并实践现代格律诗。这些,连同一直就存在的、在当前似有愈演愈烈之势的旧体诗创作,为新诗发展平添了一些复杂的元素和色调。应该说,某些时期的格律方案是作为新诗内部调整的自我“纠正”的力量出现的,比如1950年代何其芳、卞之琳等人的主张。对格律的渴求,一方面体现的是关乎诗学本身的趣味、取向,另一方面确实与某种浓重的文化心理有关——对传统“诗”的概念和形象的皈依,以及与此相应的对自身身份的不自信。不能不说,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对诗的模式化描述仍在发挥作用。在一些人看来,诗必须是有鲜明的“形式”特征的,这个“形式”的根本保证就是格律。那些人眼里的新诗就不是诗,确切地说,不是那种古典意义的诗。当然,1950年代“新民歌运动”中的格律探讨,其动因还不仅仅如此,里面还包括了意识形态的因素,显得更复杂些。
各种格律方案之所以并未在新诗中扎下根来,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你所说的“生存场域”和功能转换(臧棣认为“新诗的诞生不是反叛古典诗歌的必然结果,而是在中西文化冲突中不断拓展的一个新的审美空间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之外,语言的变迁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我们知道,以音义结合的语词和句子为单位的现代汉语,其趋于繁复的多音节词的增加和大量长句的出现,对新诗的行句、结构提出了挑战,使格律所要求的匀称感在新诗里不容易实现;而且,现代汉语句法的散漫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严格音韵意味的流失。这些语言本身的限制造成了其音乐性形成的困难,也是各种格律方案始终难以形成“定论”的原因。同时,新诗这一文类的特殊性也值得考虑,与其他现代文学文类相比,新诗似乎更是一种表达“焦灼”(借用姜涛的说法)的文体,总是充满了心智的矛盾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现代汉语与新诗是相互抵触的,而不是相互融洽的。也正由于此,新诗作为一种文体的合法性不断遭受质疑,而其他文类如小说、散文则没有遇到类似的危机。不难发现,在几种文类中,新诗内部的纷争和嚣嚷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