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案例一:大学生邓某在银行柜员机取款时,发现机内遗留有一张银行卡,因难抑贪念他盗取了该卡里的1.85万元。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 下班后,24岁的刘某来到禅城区季华路一农行自助银行的柜员机办理业务,发现柜员机里有一张银行卡还没有退出,且银行卡还处于等待运营中。刘某遂通过电脑继续操作,取走了银行卡中8000元。几个月后,刘某被警方抓获,被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诉讼。禅城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构成盗窃罪,刘某被判拘役3个月并罚金1000元。
本律师认为:银行的卡属于遗失物,和有人在路上拾到他人遗失的东西是一个道理,但是这里又有区别,因为这里会多了一个行为,就是拾卡人冒充持卡人身份盗取钱财的这么个行为,如果是信用卡,则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如属于借记卡,则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盗窃罪的特征,涉嫌构成盗窃罪。
你男朋友涉嫌的金额3000元,数额还不算很大,如果退还积极,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认定情节特别轻微,不构成犯罪.如果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判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