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宦官和皇帝卫队干预国家司法,随意处罚的制度。厂包括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锦衣卫。
性质:厂卫本来是特务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但直接受命于皇帝,负责秘密侦查,并有权干预司法,从而影响了明代正常的司法制度。
影响:厂卫的出现,反应了明朝君主体制的畸形发展,加剧了司法制度的黑暗,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明朝灭亡,厂卫亦是敝政之一。
锦衣卫:朱元璋设立,洪武20年曾经废除,明成祖恢复,尔后不断扩大。下设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主管本卫军纪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直接取旨办事,设有法庭和监狱,审理大案。
东厂:明成祖设置。
西厂:明宪宗设置,宦官汪直统率。
内行厂:明武宗设置,由宦官刘瑾统率,用以控制东厂和西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