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并于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反过来可以等同于支持非共同财产为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意思就很明显了
这条可以同等推定 一方父母的财产为被继承的个人财产
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基本与社会的解读没有太大的误差 有人说这部法使社会一下子到了母系社会 是正确的
意思就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的所有任何形式的财产都是其个人财产 不会被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要求
http://lady.qq.com/a/20110813/000050.htm
http://lady.qq.com/zt2011/xinhunyingfa/index.htm
女人从这部法生效开始要靠你们自己了



这都是对的
有些东西并没有在条款中明确表达出来 但是都可以从法规中推定出来
好歹我也是自学过法理学 法哲学的
为各位普及一下
但是你如果有足够的手段在婚姻延续期间要挟、利诱、一方将财产用文字的形式赠与给你 那么这法就干涉不到了
如果这样只怕你们的婚姻就将开始走向危险
并转变为赤裸裸的交易
但是市场的商业行为将会自然的纠正与调节这种天平的倾斜
换据话说只要存在这样的社会需求那么 服务这种契约倾斜的社会服务就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比如爱情保险什么的 或其它的商业形式
比如爱情保险什么的 或其它的商业形式
如果你有足够的资金 大可以用某种形式来服务这种社会需求 应该会发吧
这就如同温州人的经验 新闻联播是商界的晴雨表 每天必看
在一个政策引导市场走向的国家 这没有什么很惊奇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反过来可以等同于支持非共同财产为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意思就很明显了
这条可以同等推定 一方父母的财产为被继承的个人财产
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基本与社会的解读没有太大的误差 有人说这部法使社会一下子到了母系社会 是正确的
意思就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的所有任何形式的财产都是其个人财产 不会被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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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东西并没有在条款中明确表达出来 但是都可以从法规中推定出来
好歹我也是自学过法理学 法哲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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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如果有足够的手段在婚姻延续期间要挟、利诱、一方将财产用文字的形式赠与给你 那么这法就干涉不到了
如果这样只怕你们的婚姻就将开始走向危险
并转变为赤裸裸的交易
但是市场的商业行为将会自然的纠正与调节这种天平的倾斜
换据话说只要存在这样的社会需求那么 服务这种契约倾斜的社会服务就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比如爱情保险什么的 或其它的商业形式
比如爱情保险什么的 或其它的商业形式
如果你有足够的资金 大可以用某种形式来服务这种社会需求 应该会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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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政策引导市场走向的国家 这没有什么很惊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