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12年1月1日执行
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 总则(1-5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3、修改主管机关
将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
说明: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 适任证书(6-10条)
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4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则过渡到“95”规则的产物,目前全国也没有培养乙类、丁类船员的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2、限制项目增加“特殊设备操作限制”
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
说明:按公约修正案第二章要求和本次履约简化我国证书的原则,本次《规则》修订,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结合使用,特殊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进行消限签注。
按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增加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的特殊设备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