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措施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
发展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需要,更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幼儿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普及程度、保教质量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密切相关,发展幼儿教育对提升义务教育水平,发展各类教育,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要把改革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全国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研究、部署,必须坚持发展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要将基本满足学前三年教育、幼儿园建设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认识,真正把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全市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范畴,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让幼儿公平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以政府责任为主,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积极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条件支持,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国家、省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综治、**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监、食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有维护托幼园所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责任。要落实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推进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幼儿园。 (三)推进以政府公办为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举办公益性、普惠性的标准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