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是精英统治理论下的典型的体系,虽然法律刚性不足,其稳定性和有效性令人发指,不是,令人咋舌
在英国要当法官也是要精英到一定程度的
法院里面是没有民主可以讲的,很大程度上法官决定案件
英国一直在推行的上议院改革,其实根本没有涉及法官精英制
重新设立了supreme court取代曾经上议院的司法职能,管事的还是那几个法官大人
大陆法系是制定法决定一切,法官只有解读从而适用法律条文的作用,而制定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有民主的成分在里面(英国制定法相对少
所以可以说大陆法系其实民主地相对彻底一点
而且英美两国用的是单一董事会制度,其实也是精英统治的典范——管理者凭自己的良心以及其他主观因素监督自己
普遍大陆国家(包括受其影响的日本中国巴西等)都是双重董事会制度:一个管理一个监督
其中管监督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赤果果的民主
法律传统和公司管理传统在这方面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
英美是两个典型,和众多大陆国家全然不同
就本质而言,英美的‘民主’只存在于精英阶层,泛民主是假的不实用的极其有害的——难怪我这么喜欢英美法又这么讨厌民主制我算是想通了。。。
民主是手段,精英是结果
英美用民主这个手段选出精英然后进行统治
我修改了一下我的理论
我提倡的精英统治,只要上台的是精英,他们有足够的能力治理国家
民主可以作为手段让这些精英走上舞台
用其他手段也未尝不可,只要有足够理由这么做,比如指定
换言之
只要上台的是精英,手段无所谓
而且只要那人足够精英,总会上台的
脱颖而出,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另外民主有一个淘汰精英的副作用
原因就是手中有选票的人的思考方式的错误
我心目中民主的目的不是选出‘代表大众利益’的人选,或者‘最合我意’人选,或者‘最能为我谋利’的人选
而是‘真正有这方面能力’的‘精英’
换言之就是要有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的觉悟
但是不是所有选民有这个素质分清思路的
所以最有意义的民主,其实就是从一篮子精英中选出在某个方面‘最精英的一个’的制度
打个比方就像选教皇
不知道这个还能不能算民主,可能只能称之为‘选举’了(茶)不过无所谓
所以,首先圈定精英候选人,之后采取民主制度得出真正的精英让他上台,这个做法是可取的
泛民主是不可取的,尤其对于大国来说
随便说说,求抛砖引玉
在英国要当法官也是要精英到一定程度的
法院里面是没有民主可以讲的,很大程度上法官决定案件
英国一直在推行的上议院改革,其实根本没有涉及法官精英制
重新设立了supreme court取代曾经上议院的司法职能,管事的还是那几个法官大人
大陆法系是制定法决定一切,法官只有解读从而适用法律条文的作用,而制定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有民主的成分在里面(英国制定法相对少
所以可以说大陆法系其实民主地相对彻底一点
而且英美两国用的是单一董事会制度,其实也是精英统治的典范——管理者凭自己的良心以及其他主观因素监督自己
普遍大陆国家(包括受其影响的日本中国巴西等)都是双重董事会制度:一个管理一个监督
其中管监督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赤果果的民主
法律传统和公司管理传统在这方面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
英美是两个典型,和众多大陆国家全然不同
就本质而言,英美的‘民主’只存在于精英阶层,泛民主是假的不实用的极其有害的——难怪我这么喜欢英美法又这么讨厌民主制我算是想通了。。。
民主是手段,精英是结果
英美用民主这个手段选出精英然后进行统治
我修改了一下我的理论
我提倡的精英统治,只要上台的是精英,他们有足够的能力治理国家
民主可以作为手段让这些精英走上舞台
用其他手段也未尝不可,只要有足够理由这么做,比如指定
换言之
只要上台的是精英,手段无所谓
而且只要那人足够精英,总会上台的
脱颖而出,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另外民主有一个淘汰精英的副作用
原因就是手中有选票的人的思考方式的错误
我心目中民主的目的不是选出‘代表大众利益’的人选,或者‘最合我意’人选,或者‘最能为我谋利’的人选
而是‘真正有这方面能力’的‘精英’
换言之就是要有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的觉悟
但是不是所有选民有这个素质分清思路的
所以最有意义的民主,其实就是从一篮子精英中选出在某个方面‘最精英的一个’的制度
打个比方就像选教皇
不知道这个还能不能算民主,可能只能称之为‘选举’了(茶)不过无所谓
所以,首先圈定精英候选人,之后采取民主制度得出真正的精英让他上台,这个做法是可取的
泛民主是不可取的,尤其对于大国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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