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九百年来对王安石变法的评论变化,从王安石的农业政策、经济政策、役法政策及其“国富”而“民贫”的变法结果,从苏轼对王安石新法的批判等方面,论述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必然性和苏轼的“以民为本”的“富民”主张的正确性、坚定性、一贯性和求实性,从而得出王安石是一位“聚敛民财”的“国本主义”者、苏轼是一位宁为民碎、不为官全的“民本主义”者的结论。
苏轼在文学上的的光辉成就在中国文学史上几乎是无人可以企及的,但历史上对他的政治评价则是随着政治气候的变化而变化。苏轼生前的政治命运和历史上对他的政治评价又是与王安石变法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要正确评价苏轼必须弄在仁宗朝时就主张改革的苏轼为什到了神宗朝时则坚决反对王安石变法,必须弄清王安石变法为什么会失败,必须弄清九百年来对王安石变法评议的变化。
一、王安石变法失败原因的剖析
王安石变法又称“熙宁变法”。从神宗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建立变法机构“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到哲宗元佑初年(1086)废除新法,前后大约16年,以失败而告终。
王安石变法为什么会失败?有人认为是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大官僚集团”反对的结果。这种观点显然是形而上学的,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既然王安石变法在短短的16年中便以失败告终,这就说明变法本身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违背了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我们只要看一看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措施和客观效果,就会明白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里?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富国之法、强兵之法、取士之法,其核心是通过“理财”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里,重点剖析以下他的“富国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结果。
首先,看王安石的农业改革。
推行《青苗法》是王安石农业改革的主要措施,其实就是国家以贷款为名,用高达40%至60%的年利率向农民征收新税。新法把分天下为五等,每年由政府分春秋两次按等贷款给他们渡过“青黄不接”时期。每次贷款要收20%的利息。所以其年利率为40% 。富豪之家根本无需贷款 ,需要贷款的还是一般穷苦百姓,他们是难以承受这种高息贷款的。
国家为防止发放的青苗钱收不回来,还规定富户可以多借相当于“末等户”的10倍,这样不需用钱的富户还可把借来的钱向贫困户放高利贷,赚取高额利息,受害最重的还是穷苦百姓。
《青苗法》还规定,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借户逃亡,保户要分摊赔偿。更有甚者,推行《青苗法》并非实行自愿原则,地方官以多贷为有功,不问民之贫富,强行“抑配”(摊派)。各级官吏则假借新法之名,徇私舞弊,与民争利。贫者借钱后无力偿还,“吏督之急”,则逃离四方;富者还要承担“联保”责任,“独偿数家所负”。这样,“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尽管《青苗法》规定,遇到灾荒,百姓欠款可以顺延到下次收成时再还。但是,连年灾荒,旧债未还,新债又增,本息叠加,越欠越多,以至造成“积欠”,压得百姓喘不过气来,只有逃往他乡,家破人亡。因此,《青苗法》一颁布,就遭到韩琦、富弼、司马光、文彦博、欧阳修、范纯仁等一批重臣的抨击。
其次,看王安石的经济改革。
王安石经济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推行《市易法》。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载:从熙宁三年(1070)陕西沿边设“市易务”,至熙宁五年在东京开封正式推行《市易法》。朝廷设立的“市易务”最后沦官府的市场垄断机构。
所谓《市易法》就是国家低价收购滞销货物,让商贾贷款或赊货,国家按规定收取息金和牙钱(即交易费)。其经营过程大致是:市易务根据行户的需要收购物货,再赊贷给行户分销。行户以田宅、金银等财产为抵押,从市易务赊贷钱款或物货,半年付息一分,一年二分。另纳相当于利息10%的“市例钱”用于吏禄开支。逾期不能还本付息,每月加罚息钱2%。行户赊贷钱物的数量不得超过抵押财产的价值。拖欠市易务本息不能偿还者,其抵押产业就要被没收拍卖,一时卖不出去就先出租,以租抵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