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的死刑,是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自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值得我们深思。
对此,我国刑法的规定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量刑结果会有三种结果。
一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那么,在每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究竟应该适用上述三种量刑的何种刑罚呢??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刑法界去探讨,去思索的问题。
个人认为,聂磊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值得我们深思。理由如下:
首先,从量刑起点来看:
根据2010年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此项规定,最为重要的是如何理解“依法应当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本人理解是:因故意伤害同时涉嫌其他罪名,而其他罪名依法应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此时,显然应当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如果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涉及其他罪名,那么就只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来量刑。也就是此时量刑起点应当在有期徒刑10年至15之间。
本案中,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量刑起点如果直接为死刑,值得考虑,因为在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还有一个无期徒刑,因为死亡两人,量刑起点为无期徒刑较为适中。
其次,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来看:
本案中,案件事实是:聂磊涉嫌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手段是用棍棒、胶皮管等连续殴打;
本案中,聂磊量刑起点应该为无期徒刑比较合适。能否直接适用死刑,应当从本案的具体案情情节来考虑。
一是看是否从重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二是看是否从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量刑指导意见》根据审判实践,规定了四种个罪的常见量刑情节。
其中从重处罚的有: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伤害他人的手段残忍的;
其中从轻处罚的有:被害人过错的;积极实施抢救被害人行为的;被害人伤情存在多因一果;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等
本案中,不存在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就伤害部位级手段残忍程度等来看,适用死刑有些过重。
针对被害人胡某案,存在不及时就医及救治措施不当等因素导致死亡等因素,同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
针对王某,积极实施抢救被害人行为,且事后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是如果被告人能够做到积极实施抢救被害人行为,且事后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判决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
综合上述各种因素,聂磊的量刑问题值得我们思索。
再次,从刑法的目的及我国死刑政策来看: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适用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只有那些手段极其残忍(比如用浓硫酸毁容、挖人眼睛等),且毫无悔改之意,对被害人家属冷漠,拒不赔偿的犯罪分子,即使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可适用死刑。因为主观恶性过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而本案中,聂磊在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家属也是深表忏悔,积极赔偿受害人,其主观恶性已经相对减弱,而如果依旧判处死刑,是否我国刑法的目的?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一味的惩罚犯罪。
同时,根据五部委《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本案中,就聂磊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综合来看,手段残忍程度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来看,其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中曾向被害人家属深深鞠躬,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积极抢救被害人王某等。
最后,从国际死刑制度及生命权是最高人权来看:
目前国际上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的死刑制度也已经名存实亡,有的国家虽有死刑但实际已经多年未曾执行过死刑。在中国法学界对死刑的存废也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对死刑制度采取了慎重、慎用死刑的政策。在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人权观念普遍被认同的国际趋势下,死刑制度已经慢慢萎缩。本案中,聂磊的量刑也应当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
总之,聂磊的量刑,并不十分符合我国刑法的目的以及我国刑法慎用死刑的立法本意,也不太适合当前死刑逐渐废除的国际趋势。
聂磊的死刑,仅仅因为是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
至于其他的理由,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皆与死刑无关。
本案中累犯的因素暂不考虑,因为是累犯而从重处罚,从而判处一个人死刑,我个人认为并不合适,因为死刑只适用于重罪,且必须法律规定的重罪,聂磊以前犯罪的危害程度远未到达死刑的量刑标准。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处罚不能升格为无期徒刑,数个无期徒刑不能升格为死刑。
只有涉嫌法律明确规定有死刑的罪名方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说明:因本案中,聂磊涉嫌的其他罪名不涉及死刑,所以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