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德里达我是很心虚的,这里就硬着头皮说一点吧。我比较熟悉的德里达的著作也就是《声音与现象》了,其余的书可以说都没有认真读进去,所以也谈不上什么理解。所以我下面主要就是从《声音与现象》谈谈德里达。谈德里达很容易陷入窠臼,那就是空洞的谈“解构”“不在场的在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尽量从细节地方着手。
如果把胡塞尔比作释迦牟尼的话,那么德里达就是龙树菩萨。释迦牟尼是反瑜伽、梵我的,缘起性空嘛,没有一个阿特曼在世间之外冥默独存,释迦牟尼主张涅盘即世间。然而,佛学发展过程中渐渐变得跟瑜伽,也就是跟它最初反对的思想,越来越相似。这时龙树菩萨出世,以《中论》破佛学的异化,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正本清源。龙树把捉住佛学最初的旨趣,以“缘起”和“无自性”来消泯“梵我”和“世间”的二值区分。可以说,龙树是用了一招“斗转星移”,让佛学从内部完成了革新。
德里达就是利用现象学内部的矛盾来革新现象学。
首先,德里达是一个激进的反“逻各斯中心主义”者,在这点上,胡塞尔也宣称自己是反形而上学的。然而,德里达证明了《逻辑研究》的现象学恰恰是一种形而上学,而且是一种更为彻底、更为严格的形而上学。这使得胡塞尔的所有努力都和他的初衷相悖。而德里达的这个全新的结论恰恰是从胡塞尔自己的《逻辑研究》文本中推衍出来的。
形而上学是什么?这是个太复杂的问题了,然而我们也可以用一句话简单概括,那就是——形而上学坚持“与自身同一者”是存在的,而且坚持这种“与自身同一者”是永远存在、不会改变的。正是这“与自身同一者”的存在保证了知识的客观性和世界的存在(也就是莱布尼茨说的“为什么存在存在而虚无反而不存在”,说得明白一点,那就是,为什么总有点东西存在而不是一无所有)。这个“与自身同一者”,是,比如说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里面说的那个“对象”,比如古希腊的“逻各斯”,比如流俗的观念中老子所说的“道”。
那如果德里达说胡塞尔坚持了一种“形而上学”,那么这种“形而上学”的“逻各斯”“对象”抑或是“道”又具体是什么呢?
胡塞尔现象学的源头的“直观的当场给予”,这个表述应该不难理解吧,胡塞尔提出了很多种意识的形态和存在方式,然而究其本质,都是来源于这个“直观的当场给予”,这个“当场给予”的是什么呢?那是一种“纯粹的自身在场状态”。那么这种“纯粹的自身在场状态”究竟可能不可能呢?《金刚经》说“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胡塞尔证明了“过去、将来”不可得,德里达进一步说,“现在心”也不可得。怎么证明的?这就是一个符号学的问题了。
《逻辑研究》的第一研究第一章做了一个不起眼的区分,正是这个区分中的隐藏的问题让整个现象学大厦轰然倒塌。这个区分就是——“符号”(Zeichen)具有两个含义,“表述”(Ausdruck)与“指号”(Anzeichen)。“表述”是意向赋予的纯含义,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和同一的,它是观念化思想的基础。“表述”有点类似于先验意识。而“指号”则是与时空和物质载体有关的。它可以是无含义的,比如你说话的时候的手势。也可以是有含义的,比如你在与别人交谈时掺杂的心理活动。可以举一个不太准确的例子,我约我暗恋的人一起吃饭,我们说话的时候,我对她的“爱”就是一个“表述”,它具有纯含义和先验性。也就是说,它可以是“无人称”的,在这个层面上,我的“爱”你的“爱”他的“爱”都是一种世界内的存在物,没有人称,故而也没有区别。而我们说话时,我的手势就是一个“指号”,而我看着她的脸浮想联翩,例如想着自己吻上她的嘴唇的场景,这个心理活动也是“指号”。
话说到这里,应该很明白接下来要说的是什么了。无非是论证“表述”和“指号”是彼此沁入不可区分的。但是德里达的妙处恰恰是不这么做。他要论证一种更为本质性和深层次的“彼此沁入”。这使得他和胡塞尔之间的论证不是简单地唯理论和经验论的区分,而是一种“形而上学”和“后现代”的决斗。
德里达是怎么做的呢?他论证了“表述”同样具有“指号”的再现结构。有必要对这句话做一个解释,什么叫再现结构。胡塞尔费尽心机为“表述”寻求一个“纯在场”的“原发结构”,这个原发结构是“当下给出”的,它“呈现”出来。而“指号”则具有再现结构,这种再现结构意味着它可重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是“自为”的——你可以想象你在谈话时,手势还没做完,你已经意识到整个手势会是怎么样的一个轨迹。德里达是如何论证“表述”具有和“指号”类似的再现结构的呢?那就是去瓦解“表述”的自身在场的同一性以及瓦解与“表述”共谋的“语音”的自身在场的同一性。这种瓦解是从胡塞尔对“表述”的“当下呈现”所做的论述中这样或那样的破绽开始的。
解构工作从两方面展开。第一个方面就是深化胡塞尔“意义在先”的原则。所谓意义在先,就是说,“表述”被直观填满之前已经具备了天然的意义。这个意义是一种意向性的意义。我们完全可以在不知对象为何物的时候做一个表述,物理学上经常会有此类的例子,譬如“粒子不可能在同一个时空坐标下具有两个速度”,“在同一个特定时空坐标下具有两个速度的粒子”这个表述只是无对象的,而不是无意义的(否则这条物理定律也就没有意义了)。这是胡塞尔的观点,而德里达的观点更进了一步,他认为,只有对象不在场时的表述才是真正的语言活动,这是语言自由的本性使然。意义的原初状态是“非充实”且非对象的,对象在场时,语言反倒失去了其原初性。当我们说“同一特定时空坐标下具有一个速度的粒子”是,它的意义是非充实的,就像“同一特定时空坐标下具有两个个速度的粒子”一样非充实,然而我们为前一个表述安装上一个所指对象时,这个表述反而不原初了。这就是“意义在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