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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辩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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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十题,自选辩题,立论陈词后每人回复一条开始辩论


1楼2012-08-08 09:21回复
    1.网络用语丰富了我们的语言/网络用语污染了我们的语言
    2.人造美女可以参加选美比赛/人造美女不可以参加选美比赛
    3.家长可以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信息/家长不可以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信息
    4.我选爱我的人结婚/我选我爱的人结婚
    5.人类发展核电利大于弊/人类发展核电弊大于利
    6.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
    7.防范事故主要靠人的安全行为/防范事故主要靠物的安全状态
    8.发掘人才需要考试/发掘人才不需要考试
    9.网络的娱乐性比实用性强/网络的实用性比娱乐性强
    10.企业发展需要无私奉献精神/企业发展不需要无私奉献精神


    2楼2012-08-0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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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我选不可以...


      3楼2012-08-08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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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十回合(发言前打上回合数)。
        第一回合:
        在辩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些概念:所谓未成年子女,指的是法律上未满18周岁的有合法监护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一个体的信息。但是,请对方辩友切忌将“个人信息”与“隐私”完全等同。因为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法律许可不许可的问题,因为查看子女个人信息并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而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主题,恰恰是查看个人信息对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利弊问题。我方认为家长可以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信息,理由如下:
        一,多一个视角了解、指引未成年子女。 我方已经在开头说过未成年人的定义范畴,从生理学角度来说,未满18周岁正是学习能力超强的时期,未成年只要没有正确的价值引导,很容易变得盲目,从而形成盲目追随、盲目崇拜、盲目信任等现象。而从辩题出发,家长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信息,就可以通过这条途径来了解未成年子女可能出现的错误价值定向,比如不正规思想、言行等。这样就可以多一个视角来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在健康成长之路上利大于弊。 正因为我们应该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信息,达到多一度视角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才能更大程度的指引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家长必须履行监护子女的义务。对方辩友可千万不要用要保护未成年子女隐私这一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论证您方观点。试想,哪个家长不爱子女?一者是多一个角度的保护,一者可最大程度降低伤害的方法,何者更可取?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夫妻之间因为不信任而查看私人信息概念不同,对方辩友可千万不可混淆来谈啊。
        三,有利于稳定社会不定因素。调查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由1986年到1995年的十年间提高了一倍。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思想、行事等都容易走向误区,所以这个时候更应该支持家长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信息。而查看未成年子女的信息,更具有及时性、针对性,一旦发现有不正常信息时,我们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警钟,并能最快的作出相应措施帮助未成年子女走向积极的道路。这些,对方辩友没有没想过呢?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只要选择正确的、不正面伤害孩子的方法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不仅能真正理解到孩子内心的需求和不满,更能帮助孩子走向一条光明大道。谢谢!


        4楼2012-08-0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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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 家长们对孩子们的教导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伤害与错误 但是却让孩子们丢失了一笔宝贵的人生经验 他们只知道这样做是错的 却不知道为什么是错的 更不知道如果这样做会造成多大的后果 万一孩子们不以为然 在今后的人生路上 因为这个忽视导致的结果而使孩子后悔终生 值吗? 举个例子 家长看见孩子在玩打火机 生怕孩子出什么意外 夺过打火机 对孩子说 你不要碰这个东西 很危险 孩子似懂非懂的点了点头 后来他家起了大火 孩子只知道家长说过火有危险 却不知道到底有什么危险 按耐不住好奇 结果被火焚身致死... 家长的过多干预导致的结果令人揪心 假设孩子在玩打火机的时候一不小心被火烫了一下 并不严重 但他也会知道 火这个东西的危害有多大....


          5楼2012-08-1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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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算是听懂对方同学所要表达的意思了:对方同学是想跟我们论证“人生是顺境好还是逆境好”,所以对方同学才会用“火”这个例子来证明,显然这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范围。
            显然对方辩友没有认真看我的论点,我再给出几个关键字:未成年,法律,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几个关键字是什么意思?我再来叙述一遍:未成年缺乏自主成长意识,需要家长和老师对于做正确的引导。而此辩题单从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出发,我方已经从多个视角阐述过,这里不需要再次重申了。法律:法律赋予的,是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必须尽的职责,而法律并没有说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是不合法的,所以选择正确的查看方法,不仅能帮助那些可能存在问题的孩子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而且能让家长更直观的“熟悉”子女,一举两得。社会不稳定因素: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能降低这些隐患的发生。
            查看信息可以选择在子女不在的时候,或侧面打听,或旁敲侧击。再次重申,这不是夫妻之间因为不信任而查看,而恰恰是对于子女的关爱,帮助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条可行之路。而对方辩友说这种行为会让子女失去一些宝贵的财富,那我想请问了:当子女要去杀人放火时,父母从个人日记中看到了这种倾向并加以制止,对方辩友是不是要告诉我,家长让子女失去了杀人放火这种宝贵的经历呢?
            而我方出发点也已经非常明确了:当未成年子女有不正规思想、言行等倾向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手段或教育帮助子女改善他们的思想言行。倒是对方辩友好像根本没有看我方的论点,就妄下结论,所得的结论倒是有些牛头不对马嘴了!


            6楼2012-08-1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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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无人辩论


              7楼2012-08-1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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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法律并没有说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是不合法的 我想说 难道法律没规定犯法的就是正确的? 麻烦LZ去翻下八年级的《思想品德》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那章.... 太长了 恕我不打出来了....


                8楼2012-08-1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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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没有正面开展比赛,就到这里了。
                  这里再简单说两句:对方同学是在刻意放大这句话的意思,而我们今天的讨论显然是围绕辩题在开展。对方不理解,我可以再次解释一下: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查看,而查看又更有利于有效的了解未成年子女,那么我们就可以采取这个措施。如果仅仅是有利于有效了解未成年子女,法律却不允许,那么这个辩题就不可能成立。我之所以说“法律并没有说查看未成年子女信息是不合法的”,就是把这个前提条件明确。这个辩题才可能成立。


                  9楼2012-08-13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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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兴趣者再选择一个话题继续。不要停歇


                    10楼2012-08-16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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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个人来辩论


                      11楼2012-08-31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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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没有人想继续辩论


                        12楼2012-09-1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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