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种组合缺少了‘D -泛醇的工艺技术指标’,这是内容不同的两种组合。”李新发说,整体组合形成非公知技术,非公知技术采取保密措施后,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拿走了D -泛醇,就改变了原来的整体组合,就不能说新组合是非公知技术,更谈不上商业秘密。“明明应该有D -泛醇这个重要成分,上海一中院却在判决书里去掉了,这是为什么?”
新发药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ST鑫富的诉讼请求是“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 -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 -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
新发药业认为,“D -泛解酸”变成了“D -泛酸钙”,有偷换概念之嫌。新发药业项目部主任马强也实名发帖提出质疑,称“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且判决赔偿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错误。
对此,上海一中院回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偷换概念”的问题,“D -泛解酸技术”包括“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 -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并称“在该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联系上海一中院,被告知“不便接受采访”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亮表示,根据目前他所接触到的材料来看,上海一中院的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按诉讼法律规定,法院要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不能超出范围。从案件来看,有可能是法院对这两个东西是不是一个概念没有搞太清楚;也可能跟鉴定有关系,鉴定的时候没有鉴定泛解酸,而是出的泛酸钙和泛醇的鉴定结论。”
此案涉及非常专业的化工知识,据了解,D -泛解酸是生产D -泛酸钙的中间产物。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应用化学研究所所长杨延钊说:“D -泛解酸和D -泛酸钙不是一个物质。从分子结构来说,泛解酸不含氮元素,泛酸钙含有氮元素,分子式也更长。泛解酸要经过若干步反应才能制得泛酸钙。”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的一位不具名研究员也对记者表示,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商业秘密”还是公开专利?
从专利官司打到商业秘密官司,*ST鑫富与新发药业的较量不断升级。
对于此案,新发药业相关人士认为,*ST鑫富不能举证新发药业窃取并使用其商业秘密。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游闽健认为,专利的认定很明确,“一定要围绕专利的权利要求来做,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写的是什么就保护什么。”
游闽健说,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在于,专利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则须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涵盖面很广,而且没有证书,比如说客户名单。”知名专利纠纷律师沈大生表示“商业秘密的认定方法非常复杂。首先看有没有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其次,就算采取保护措施,也有可能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意味着任何人想得到就能得到,来源可以是专利文献等。”
沈大生表示,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非公知技术,要么是公知技术,两者之间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带。也就是说,涉及此案的制备D -泛解酸技术以及生产D -泛酸钙工艺都能被明确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新发药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ST鑫富的诉讼请求是“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 -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 -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
新发药业认为,“D -泛解酸”变成了“D -泛酸钙”,有偷换概念之嫌。新发药业项目部主任马强也实名发帖提出质疑,称“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且判决赔偿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错误。
对此,上海一中院回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偷换概念”的问题,“D -泛解酸技术”包括“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 -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并称“在该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联系上海一中院,被告知“不便接受采访”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亮表示,根据目前他所接触到的材料来看,上海一中院的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按诉讼法律规定,法院要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不能超出范围。从案件来看,有可能是法院对这两个东西是不是一个概念没有搞太清楚;也可能跟鉴定有关系,鉴定的时候没有鉴定泛解酸,而是出的泛酸钙和泛醇的鉴定结论。”
此案涉及非常专业的化工知识,据了解,D -泛解酸是生产D -泛酸钙的中间产物。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应用化学研究所所长杨延钊说:“D -泛解酸和D -泛酸钙不是一个物质。从分子结构来说,泛解酸不含氮元素,泛酸钙含有氮元素,分子式也更长。泛解酸要经过若干步反应才能制得泛酸钙。”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的一位不具名研究员也对记者表示,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商业秘密”还是公开专利?
从专利官司打到商业秘密官司,*ST鑫富与新发药业的较量不断升级。
对于此案,新发药业相关人士认为,*ST鑫富不能举证新发药业窃取并使用其商业秘密。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游闽健认为,专利的认定很明确,“一定要围绕专利的权利要求来做,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写的是什么就保护什么。”
游闽健说,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在于,专利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则须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涵盖面很广,而且没有证书,比如说客户名单。”知名专利纠纷律师沈大生表示“商业秘密的认定方法非常复杂。首先看有没有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其次,就算采取保护措施,也有可能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意味着任何人想得到就能得到,来源可以是专利文献等。”
沈大生表示,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非公知技术,要么是公知技术,两者之间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带。也就是说,涉及此案的制备D -泛解酸技术以及生产D -泛酸钙工艺都能被明确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