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了精彩的第三辩,话说这个是让流苏彻底拜倒在佳郎面前的经典之辩,搁到现代法庭也绝不逊色。
第三辩的第一部分:概念和证据辩,此为实体辩的又一典范。
佳郎首先质疑同性恋的定义,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法规限定范围、也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引用论语这一当时最高道德标准作为法理说明,实在高杆。重点在于:
——他引用的义理并不是用来说明什么是同性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给出自己的解释只会留给对手攻击目标;
——佳郎引用的义理仅仅是用来说明什么不应该是同性恋,而他的论据是无可指责的“礼义仁智信”,把大物桀骜行为归入“非同性恋”这一类就大功告成。
其次,在证据辩里,后来的女林包括很多观众都认同佳郎为了大物的名声说了慌,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佳郎没有说谎。
正如佳郎问其他儒生的:“大物和桀骜的不正当行为(关系)你们看到了吗?”大家都没看到。事实上,不仅大家,连佳郎本人也没看到,他看到的,是桀骜的胳膊搭在大物肩上,两人坐得很近而已,这是“不正当行为”吗?不是!同房生这种行为正常得不能再正常好吗?这是法律上最常见的证据质询方法,大家在电视上应该看过不下十遍了!!
(律师问:你进到房间,看到被告手里拿着刀,然后被害人倒在血泊中,对吗?
证人答:对。
律师问:那么你亲眼看到被告杀死被害人了吗?
证人答:没有。
——这样一来,只要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采信,让被告脱罪就成功第一步了)
况且什么才是男色?没有确切概念的冬冬,怎么可以画地为牢呢。佳郎把“非男色”的概念一提升到道理层面,大家全都默然了。此部分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再加上佳郎先声夺人,把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到自己身上,更加混淆了各位儒生对“男色”定义进一步深究的思路。第一回合完胜实在不是对手弱,而是佳郎这边法理在、证据硬、律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