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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之卫青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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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07-04-11 14:51回复
    本书的内容和背景介绍

      本书为《剑桥中国史》第1 卷的中译本。《剑桥中国史》以秦汉时代为第1 卷,是由于秦汉以前时代近年出土文物多,有些资料还未得到利用,成书条件还不够成熟。本书征引文献广泛,并重视文献的辨伪和考订工作。有关思想文化史的内容占全书篇幅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佛教的传入、民间宗教、佛道二教的关系等方面论述更详。本书充分利用了中国、日本和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外秦汉史研究的成果和水平。

      剑桥中国秦汉史全卷16 章,原文多达981 页,分别执笔的学者大都对章节论述的范围有长期深入的研究。例如第1 章《秦国和秦帝国》的作者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退休教授卜德,30 年代即已出版《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一书;第3 章《王莽,汉之中兴,后汉》的作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毕汉斯,著有《汉朝的中兴》;第6 章《汉朝的对外关系》的作者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余英时,著有《汉代的贸易和扩张》;第9 章《秦汉法律》的作者荷兰莱顿大学退休教授何四维,著有《秦法律残简》、《汉法律残简》;第7 章《政府的结构与活动》、第12 章《宗教和知识文化的背景》等的作者英国剑桥大
      学东方学院鲁惟一博士,著有《汉代的行政记录》、《通往仙境之路》等书,诸如此类,不遑枚举。还有的学者,如法国法兰西学院的戴密微、日本东京大学退休教授西嵨定生等,更是大家所熟悉的。因此,本卷的作者阵容在西方学术界可称极一时之选,这部书也可谓西方研究中国秦汉史的结晶。西方对秦汉史的研究有相当长的历史。本卷《导论》对此有概括叙述,一直上溯到明清之际来华的传教士卫匡国的著作。中国的二十四史始于《史记》、《汉书》,读史者也总是从前四史入手,所以一接触中国史就是秦汉,同时秦汉在整个中国史上又有其特殊的重要位置。西方学者研究秦汉史的较多,成绩也较丰硕。看本卷所附参考文献目录,便可得到相当的印象。这部《剑桥中国秦汉史》,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加以综合和提高的。不很熟悉西
      方研究情况的读者,通过本卷不难知其涯略。卷中引用日本学者的论著也很多,足供读者参取。


    我觉得本书一些比较特别的解释,完全西方化的解释

    帝号
      
      一般地说,皇帝以他们的谥号相称。这些惯用的名号之被选用,是使已故的君主具有理想化的形象。有一个例子,更始帝的名号用来指他采用的年号。
      
      


    官衔的译名
      
       本书编者极力想以最适当的方式来翻译官巍4蟛糠值挠⑽暮捍分魇褂玫囊朊谴拥滦у构赜凇逗菏椤返目葱缘囊胱餮荼涠桑浜笥志驴死姿蛊つ岵┦勘喑杀憷馈?br>   但是,这些译名决不是理想的。它们既没有前后一致地表示汉代文官制度内部的等级,也没有说明某个官职的主要职责。有些译名是从欧洲社会借用的,其含意与中国的制度不同(例如grandee 或internumcio 等名词);其他的译名则是试图把中国的官衔按字面直译而成,对西方读者来说,它们或是显得拙劣,或是会引起误解,偶尔还会流于陈腐。
       毕汉斯教授近期关于汉代文官制的专著第一次充分地论述了汉代的官僚政治,他以这个命名学作为基础,并在原来的表中系统地增补了大量译名。他的有充分文献根据的专著试图详细地论述各官署的历史、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供职官员的职责,对专家来说是一部有帮助的必备工具书。
       但是,本卷是为一般读者而不是为中国学家写的,打算自成一套。最重要的要求是使读者得到关于秦、汉帝国运行情况的一个合乎实际的印象。据此编者认为,以往出版的著作所使用的许多用词不适用于这个目的,于是另外采用了一套代用词。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们深知正在试图完成一项不可能做到的任务,这就是要调和许多各不相同的、有时是互相冲突的目标。可是他们感到必须尽力完成这个任务,因为对西方读者来说,象御史大夫和州牧等名词,译成imperial counsellor 和regional commissioner 将比grandee
      secretary 和shepherd 更为贴切。他们力求尽可能保持译名的精确性,而且使用的英文译名要具有直接的意义,而不会使人感到古怪,或者引起读者不适当的联想。
       在试图达到全书前后一致时,编者所面临的是一种两难的处境。中国的官衔没有系统性,所以不可能总是用同一个英文译名来表示同一个中国的名词而同时又指出级别或关系的实质。此外,由于前汉和后汉官署的职能有了变化而又没有改变它们的名称,有时对前汉和后汉所用的同一个中国名称宁可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在另一方面,少数官衔的名称变了,但它在官僚等级制中的职能或地位未变。在这种情况下,就使用同一个英译名(例如,奉常和太常都译成superintendent of ceremonial;大农令和大司农都译成superintendent of agriculture)。


    2楼2007-04-1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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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8 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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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放送:剑桥中国史中秦汉时期的婚姻法和继承法
        嗯,不要问我为什么讲这个,yy的需要
        
         早期的礼书描绘了一幅氏族组织,嫡长支(大宗)中的长辈握有相当大的权力。这个制度在帝国时代继续盛行,但它必须和法家的秦政府所遗留下来的法规作斗争,汉初的统治者继承了秦国的法规而未加变革。结果,例如已结婚的成年男子必须从父亲的家庭中分出而单独立户,这是和世代同堂的儒家理想不相容的。
        
         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因为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式妻子;不过在理论上他可有数目不限的妾。奴隶之间的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虽然我们不知道奴隶怎样得到(或被赐给)配偶的。婚姻有彩礼,如嫁妆,但我们不知道在早期的离婚案例中怎样处理这些彩礼。我们偶尔知道,一个被判刑的妻子的嫁妆转给了她的丈夫。
        
         瞿同祖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儒家的社会观和法律的混合只是到了公元653 年的唐代法典才完成。例如,儒家的伦理要求儿子要为父母服三年丧,但实际上在整个汉代时期,政府官吏获准的这种丧假只有36 天。
        
         对于婚姻,儒家的原则不但坚持严格的族外婚,因此禁止娶同姓的妻妾,并且排除大量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作为可能的配偶。但在汉代,这些原则远远没有被严格遵守,至少在社会的高阶层(只有这个阶层我们知道得多些)中是这样。在后世,只有丈夫能提出离婚,但在汉代,已经证实有几件妇女提出离婚的事例。
        
         至于汉代的侯(或贵族),只有嫡子才能继承他的爵位和财产;如没有嫡子,即使有庶子,这个侯爵也被认为“死而无后”,他的封地就被国家收回。至于其它的社会阶层,我们看不到嫡子庶子之间有什么区别,他们似乎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处理财产的遗嘱的情况也似乎不清楚。


      6楼2007-04-1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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