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的”
2008.2.19日,我向“天津大桥焊条总代理”商店购近百吨天津大桥牌焊条,4725元每吨,5-10天交货,款尽付。2008.2.28日到货,但因此时涨价,对方隐而未交。2008.6.14日,我疑其毁约,登门索要,该店经理说:“收完人家的钱,不给人家的货,妈的!,这种事,天底下也没这事!”叫我放心,货来即交,我相信他们一定不是这种“妈的”人,就放心等候。
谁知仅仅半月,于2008.6.30日,对方公开毁约,成了他们说的“妈的”人。
我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支持这种“妈的”人,难道国家制定的是支持这种“妈的”人的法律?我不信!
请有识之士教我:我的“不信”错乎哉?
郭傲更
201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