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青苗法与唐宋常平仓制度比较研究
王文东
经济史2007.1
内容提要:本文从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三个方面,对史界争论已久的青苗法和常平仓制度的优劣问题进行了再探讨。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常平仓制度在运行方式上比青苗法更灵活、更多样;两种制度本身的缺陷,给反对者提供了非难的口实;常平仓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要优于青苗法。由于上述原因,青苗法的失败在所难免。
关键词:常平仓制度/青苗法/运行方式/制度缺陷/农户负担
常平仓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较为重要的仓储制度,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调控粮价、稳定市场。但到唐后期,它的社会职能发生了一些转变。先是在广德、大历年间被纳入朝廷的敛财轨道,接着在元和以后又兼有了义仓的赈济功能,①社会救济色彩逐渐加重。后世的常平仓基本承袭了上述变化,只是在宋神宗熙丰变法时,常平仓制度曾一度被称为“常平新法”的青苗法所取代。
虽然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有着制度上的沿革关系,但在青苗法推行后,这两种制度却引起了变法派和反对者之间的激烈争论。在后世的研究中,二者受到的评议也有很大的差异。②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三个方面入手,对二者做进一步探讨,以较其优劣。
一、两种制度运行方式的比较
常平仓设置的初始目的是为平抑粮价,是一项政府干预粮食市场的法律。运行起来较为简单:政府利用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常平仓储,根据当时市场中粮食的供求关系,通过“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穑丰羡,则增籴而收”的方法,对市场中的粮食价格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壅滞”的目的。③通常情况下,常平仓的籴、粜活动每年都要举行,“上熟籴三而舍一,中熟籴二,下熟籴一,此无岁不籴也;下饥则发小熟之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敛,此无岁不粜也。”④这样,常平仓制度之下的政府和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经常性的贸易关系,政府以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由于季节性差价的存在,这种简单的籴、粜活动,却能使常平仓粮不至于亏本,常平活动也可以持久运行。
作为维护统治的一项制度,常平仓的职能在唐后期发生重大转变。除政府干预市场的功能有所保留外,由于它具有营利性,因而被处于财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纳入敛财轨道;同时它还和义仓一样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救济功能。
职能的转变又导致运营方式的改变。当时刘晏的经济改革就包括常平仓运行方式的改革。他扩大常平的内容,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商情网络,使“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而知,”⑤然后通过政府对物资的调拨,赚取粮食的区间差价,“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这次改革给危机中的唐王朝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益,短时期内常平仓储粮总数就达到“三百万斛”。⑥
唐后期的常平仓由于与用于赈济的文仓逐步合而为一,也兼有了赈济的功能。常平仓开始用于赈济和借贷,这是其运营方式的另一个转变。如宪宗元和七年(808年)二月曾下诏,令“京畿百姓宜赈给粟三十万石,内八万石以京府常平义仓粟充之,其余太仓支给”;在太和六年(832年)正月,文宗又命“京兆府诸县宜以常平义仓斛斗量事赈恤,仍先从贫下户给”。⑦上举史实表明常平仓粮可以用于赈济。而在宪宗元和六年(807年)二月京畿地区青黄不接时,则把常平义仓储粮直接贷给百姓。“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少粮种处,亦委所在官长,用常平、义仓米借贷”。⑧关于唐朝常平仓的借贷方式,吐鲁番出土的五件广德三年(765年)二月的借贷契约为我们提供了实证,其中第(五)件的录文是:⑨
(交河县之印)
保头苏大方请粟叁硕付大方领[残]
保内康虔实请粟壹硕付妻王领[残]
王文东
经济史2007.1
内容提要:本文从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三个方面,对史界争论已久的青苗法和常平仓制度的优劣问题进行了再探讨。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常平仓制度在运行方式上比青苗法更灵活、更多样;两种制度本身的缺陷,给反对者提供了非难的口实;常平仓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要优于青苗法。由于上述原因,青苗法的失败在所难免。
关键词:常平仓制度/青苗法/运行方式/制度缺陷/农户负担
常平仓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较为重要的仓储制度,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调控粮价、稳定市场。但到唐后期,它的社会职能发生了一些转变。先是在广德、大历年间被纳入朝廷的敛财轨道,接着在元和以后又兼有了义仓的赈济功能,①社会救济色彩逐渐加重。后世的常平仓基本承袭了上述变化,只是在宋神宗熙丰变法时,常平仓制度曾一度被称为“常平新法”的青苗法所取代。
虽然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有着制度上的沿革关系,但在青苗法推行后,这两种制度却引起了变法派和反对者之间的激烈争论。在后世的研究中,二者受到的评议也有很大的差异。②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三个方面入手,对二者做进一步探讨,以较其优劣。
一、两种制度运行方式的比较
常平仓设置的初始目的是为平抑粮价,是一项政府干预粮食市场的法律。运行起来较为简单:政府利用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常平仓储,根据当时市场中粮食的供求关系,通过“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穑丰羡,则增籴而收”的方法,对市场中的粮食价格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壅滞”的目的。③通常情况下,常平仓的籴、粜活动每年都要举行,“上熟籴三而舍一,中熟籴二,下熟籴一,此无岁不籴也;下饥则发小熟之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敛,此无岁不粜也。”④这样,常平仓制度之下的政府和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经常性的贸易关系,政府以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由于季节性差价的存在,这种简单的籴、粜活动,却能使常平仓粮不至于亏本,常平活动也可以持久运行。
作为维护统治的一项制度,常平仓的职能在唐后期发生重大转变。除政府干预市场的功能有所保留外,由于它具有营利性,因而被处于财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纳入敛财轨道;同时它还和义仓一样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救济功能。
职能的转变又导致运营方式的改变。当时刘晏的经济改革就包括常平仓运行方式的改革。他扩大常平的内容,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商情网络,使“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而知,”⑤然后通过政府对物资的调拨,赚取粮食的区间差价,“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这次改革给危机中的唐王朝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益,短时期内常平仓储粮总数就达到“三百万斛”。⑥
唐后期的常平仓由于与用于赈济的文仓逐步合而为一,也兼有了赈济的功能。常平仓开始用于赈济和借贷,这是其运营方式的另一个转变。如宪宗元和七年(808年)二月曾下诏,令“京畿百姓宜赈给粟三十万石,内八万石以京府常平义仓粟充之,其余太仓支给”;在太和六年(832年)正月,文宗又命“京兆府诸县宜以常平义仓斛斗量事赈恤,仍先从贫下户给”。⑦上举史实表明常平仓粮可以用于赈济。而在宪宗元和六年(807年)二月京畿地区青黄不接时,则把常平义仓储粮直接贷给百姓。“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少粮种处,亦委所在官长,用常平、义仓米借贷”。⑧关于唐朝常平仓的借贷方式,吐鲁番出土的五件广德三年(765年)二月的借贷契约为我们提供了实证,其中第(五)件的录文是:⑨
(交河县之印)
保头苏大方请粟叁硕付大方领[残]
保内康虔实请粟壹硕付妻王领[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