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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青苗法与唐宋常平仓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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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青苗法与唐宋常平仓制度比较研究
王文东
经济史2007.1

    内容提要:本文从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三个方面,对史界争论已久的青苗法和常平仓制度的优劣问题进行了再探讨。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常平仓制度在运行方式上比青苗法更灵活、更多样;两种制度本身的缺陷,给反对者提供了非难的口实;常平仓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要优于青苗法。由于上述原因,青苗法的失败在所难免。

关键词:常平仓制度/青苗法/运行方式/制度缺陷/农户负担

 

    常平仓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较为重要的仓储制度,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调控粮价、稳定市场。但到唐后期,它的社会职能发生了一些转变。先是在广德、大历年间被纳入朝廷的敛财轨道,接着在元和以后又兼有了义仓的赈济功能,①社会救济色彩逐渐加重。后世的常平仓基本承袭了上述变化,只是在宋神宗熙丰变法时,常平仓制度曾一度被称为“常平新法”的青苗法所取代。

虽然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有着制度上的沿革关系,但在青苗法推行后,这两种制度却引起了变法派和反对者之间的激烈争论。在后世的研究中,二者受到的评议也有很大的差异。②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的运行方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制度安排下的农户负担三个方面入手,对二者做进一步探讨,以较其优劣。

 

一、两种制度运行方式的比较

 

    常平仓设置的初始目的是为平抑粮价,是一项政府干预粮食市场的法律。运行起来较为简单:政府利用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常平仓储,根据当时市场中粮食的供求关系,通过“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穑丰羡,则增籴而收”的方法,对市场中的粮食价格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壅滞”的目的。③通常情况下,常平仓的籴、粜活动每年都要举行,“上熟籴三而舍一,中熟籴二,下熟籴一,此无岁不籴也;下饥则发小熟之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敛,此无岁不粜也。”④这样,常平仓制度之下的政府和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经常性的贸易关系,政府以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由于季节性差价的存在,这种简单的籴、粜活动,却能使常平仓粮不至于亏本,常平活动也可以持久运行。

    作为维护统治的一项制度,常平仓的职能在唐后期发生重大转变。除政府干预市场的功能有所保留外,由于它具有营利性,因而被处于财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纳入敛财轨道;同时它还和义仓一样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救济功能。

    职能的转变又导致运营方式的改变。当时刘晏的经济改革就包括常平仓运行方式的改革。他扩大常平的内容,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商情网络,使“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而知,”⑤然后通过政府对物资的调拨,赚取粮食的区间差价,“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这次改革给危机中的唐王朝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益,短时期内常平仓储粮总数就达到“三百万斛”。⑥

    唐后期的常平仓由于与用于赈济的文仓逐步合而为一,也兼有了赈济的功能。常平仓开始用于赈济和借贷,这是其运营方式的另一个转变。如宪宗元和七年(808年)二月曾下诏,令“京畿百姓宜赈给粟三十万石,内八万石以京府常平义仓粟充之,其余太仓支给”;在太和六年(832年)正月,文宗又命“京兆府诸县宜以常平义仓斛斗量事赈恤,仍先从贫下户给”。⑦上举史实表明常平仓粮可以用于赈济。而在宪宗元和六年(807年)二月京畿地区青黄不接时,则把常平义仓储粮直接贷给百姓。“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少粮种处,亦委所在官长,用常平、义仓米借贷”。⑧关于唐朝常平仓的借贷方式,吐鲁番出土的五件广德三年(765年)二月的借贷契约为我们提供了实证,其中第(五)件的录文是:⑨

    (交河县之印)

保头苏大方请粟叁硕付大方领[残]

保内康虔实请粟壹硕付妻王领[残]



IP属地:天津1楼2007-04-18 21:37回复

    保内曹景尚请粟两硕付身领

        保内杨虔保请粟两硕付身领

        保内卫草请粟两硕付身领草束

        问得状上件粟至十月加参(叁)分纳利者。仰答□

        保内有人东西逃避,不办输纳,连保之人能代□(输)纳□否者。

        但大方□□(等保)知上件人所请常平仓粟[残]如至[残]

    均摊代纳。被问□□□□(代实谨牒)

    广德□□□(三年二)月日

        从这件借贷文书中不难看出,常平仓仓粮用于借贷时的“五户结保”、“十月还纳”以及“纳时加息”等规定,同后来的青苗法运行规则已非常相像,只不过贷出的不是货币,而是谷物而已。

        宋代是在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开始设置常平仓的。⑩宋初的常平仓除财政上的考虑有所减弱外,其平抑粮价、赈济⑾和借贷的功能同唐后期的常平仓区别不大,运行方法也大体相同。

        虽然唐朝常平仓可以用于籴粜、赈济和借贷,其运行方式在逐渐增多,但惠众区域并没有因此而扩大。原因在于常平仓设于州县治所,大量远离州县治所的农户在籴、粜仓粮时无疑会因距离所限,受惠极小。常平仓的这一弱点在宋代受到许多指责,批评者认为“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⑿“常平籴粜,其弊在于不能遍及乡村”;⒀“(常平仓)此惠不过三十里内耳,外乡远民势岂能来?”⒁再加上官吏渎职、籴粜非时等现象的存在,熙丰新法时,常平法成为改革的对象之一,取而代之的就是青苗法。

        同常平仓相比,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颁行的青苗法更多是出于财政的考虑。虽然在青苗法建制之初,言事者宣称它可以“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人,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⒂与常平仓的功能基本一致;而且青苗钱也是由“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转化而来;⒃其运营方法与此前常平仓粮用于借贷时的方法也大体相同。⒄然观其改制之初衷,却在于当时常平、广惠仓“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⒅而且改革的倡导者王安石也从未掩饰自己的“富国”主张,认为“百姓所以养国家也,未闻以国家养百姓也”。⒆在此思想的指导下,以借贷为主要手段的青苗法开始施行,·其具体运行程式在《宋会要辑稿》中有较详尽的描述,现引录于下:⒇

        其给常平、广惠仓钱,依陕西青苗钱法,于夏秋未熟已前,约逐处收成时酌中约价,比定预支每斗价,召民愿请,仍常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诏常平、广惠等见钱,依陕西出表青苗钱例,取当年以前十年内逐色斛斗一年丰熟时最底实直价例,立定预支。召人户情愿领,五户以上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表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斗斛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依与坊郭有抵当人户。

        为了保证青苗法的正常运行,特别是避免“亏损官本”,政府又推出一些限制性条款。首先,借贷户结保时必须是贫富相保,并由富者充“甲头”,承担起贷款户逃亡后借贷无法追回的风险。其次,按户等规定借贷限额,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超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过三贯文,第三等户不可超过六贯文,第二等户则不超过十贯文,第一等户的贷款被限制在十五贯文以内。如果青苗钱尚有余额,再酌情贷给第三等以上人户。最后,在还纳贷款时须交纳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息钱。由于一年有两次借贷,总的贷款利率将达到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21]可是史实证明这些规定未能保证青苗法的正常运转,在青苗法为政府带来财政收益的同时,也成为熙丰新法中争议最大的一项改革措施。[22]

    从青苗法的制度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不难看出,当时的政府已经放弃原来常平法对市场粮食价格的调控,专意放贷,一心为国敛财了。
    


    IP属地:天津2楼2007-04-1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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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青苗法与常平仓的制度缺陷

       

          众所周知,在熙丰变法时,无论是旧有的常平仓制度还是新推行的青苗法都受到了对立方的责难,我们认为这些指责主要是由两种制度本身的缺陷引发的。南宋人朱熹曾指出青苗法的几种失误,认为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23]这正是青苗法被质疑的几个主要方面,下面将分别予以讨论,同常平法相关的内容将一并提出。

          首先是“给之以金而不以谷”。青苗法取代常平仓制度以后,借贷物由谷物变成钱币,农户要想获得谷物,必须到市场去购买,增加了一个市场购买的环节。我们不否认大量的货币流入市场可以调节物价、并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更不应被忽视的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古代,“市场中的农民,在价格竞争中总是处于劣势”。[24]同常平仓可以直接获得谷物相比,农民要获得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谷物就必须支付额外的交易费用。这点将在随后分析农户负担时再作探讨。 

          至于青苗钱因借贷取息而备受时人和后人诟病的问题,我们认为同当时官方规定私人借贷“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25]的利率相比,青苗钱取息并不为高。

          其次是“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仓址设于州县治所而无法惠及远民,本是常平仓制度的弱点所在,也是变法者主张推行青苗法的理由之一。可惜新法并没有做出改进,青苗钱贷纳的权限都在州县,致使借贷农户“自散青苗以来,非请即纳,非纳即请,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不但耗费农时,而且可能诱使农户“辞耕田力作之业”,[26]这对以农业为本的封建社会的发展同样不利。[27]

          再次是“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救济工作由官方主持,是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的共有特点。然而一旦官吏执行不力,必将背离制度的初衷甚至会产生完全相反的结果。比如青苗法“本为民间不足而贷之,则所谓下户者理合先贷,而下户憔悴苟活,易于结请,难于输纳。州县之吏厄以诏条与曩曰监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虑散而难纳,故少表下户,多与上等,利其易于催纳,”致使“下户贫穷,义当周恤而势不敢遍;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28]执行官吏为完纳青苗钱强行贷给本不需借贷的上户,已经违背“自愿请贷”的原则;而许多急需借贷的下户贫民却因“难于输纳”贷不到应得款项,青苗法也就很难起到“散惠兴利”、“耕敛补助”的效果。

          常平仓米在赈粜时“公吏非贿赂不行,或虚增人户,或镌减实数,致奸伪者得以冒请,饥寒者不沾实惠”。以及因出粜米的价格较“市价低小,既粜者不分等第、不限口食,则公吏仓斗家人等多立虚名盗籴,遂使官储易于匮乏”。[29]这些现象也表明,官吏的渎职行为不但使饥民得不到有效救济,官方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

          最后来看“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显然这是对推行新法的基层官吏进行的抨击。虽然变法者声称青苗法“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但其制度规定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已经证实它的确是一种为国敛财的手段。而且青苗钱的增亏已成为当时基层官吏考课的参数之一。“诸路提举官散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之中数,取一年立为定额,岁终比较增亏”。[30]这种考课制度无形中给各地基层官员立下一个青苗钱敛散的具体指标,超出者有可能获得升迁机会,亏损者则有被贬降的可能。既然青苗钱的敛散关乎自己的政治前程,于是多数基层官吏就很难再有“惨怛忠利”之心,而是要迎合上司敛财的心理,强行抑配青苗钱、督责贷款。史籍中的此类记载俯拾皆是,毋庸赘述。

          上述几种现象可以归结为两种制度在执行中的技术性失误,我们认为在这些失误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缺陷值得探讨。

          社会救济不但要为处于饥荒中的民众提供生活保障,还要为他们提供生产保障。但这两种救济方式是有所区别的,生活救济多采用赈济的方式,而生产救济则偏重于借贷。原为平抑粮价的常平仓制度在唐后期同时具有了这两种运营方式。但此时的常平仓已经被纳入政府的敛财轨道,统治者希望藉常平仓的盈利来缓解财政压力;与此同时,常平仓还要救济饥荒中的民众,本应提供更多的无偿赈济,于是在制度内部就形成敛财需求和无偿赈济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财政危机时显得尤为突出,成了财政危机中的政府面临的两难选择。熙丰新法时青苗法取代常平制度,其实是敛财需求占据主导地位的结果。但是常平仓制度的赈济功用已为世人认可,作为它的替代制度,青苗法却只保留借贷的运营方式,突出敛财功能.引起广泛争议在所难免。
      


      IP属地:天津3楼2007-04-1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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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平仓粮自唐玄宗开元年间开始借贷,[31]就有无息和有息之别。[32]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左司谏壬岩叟上言:“赈济人户必待灾伤,放税七分以上方许借贷,而第四等以下方免出息,殊非朝廷之意。乞如旧法,不限灾伤分数,并容借贷;不均等第,均令免息。”[33]由此可见,宋代常平仓粮的出贷也有一个从无息到有息的变化过程。在唐王朝全盛之日,统治者有可能采用“无息借贷”的方式以显示其仁政惠民;在宋代常平仓初设时,为收揽民心,也可能采取“无息借贷”的方法。无息借贷体现的是常平仓对饥民的赈济功能。然而在唐宋时期,有息借贷才是常平仓粮的主要借贷方式。这是政府在经营常平仓时财政考虑增加的结果。无息或有息借贷也是常平仓制度内部财政需求和赈济需要之间矛盾的反映。

            在常平仓制度下,“坊郭有物力户未尝零籴常平仓斛斗”,[34]政府和农户之间结成了自愿性的贸易关系。青苗法虽然也声称让农户自愿请贷,但不同等级的贷款限额以及“贫富相保”的规定已经把本不用借贷的富者也纳入借贷范围,青苗法的制度细则出现矛盾。此外,青苗法把借贷无法追回的风险强加给富户,如果“贫者无可偿,则散而之四方”,而“富者不能去,必责使偿数家之负”;[35]同时“贫富相保”也使贫下户对同保中富人的依赖性增加,因为在生存危机面前,“一旦农民依赖亲属或保护人而不是靠自己的力量,他就让渡了对方对于自己的劳动和资源的索要权”,[36]这就给富人依其他方式盘剥贫下户提供了可能。此结果和“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的制度预期相距甚远。制度细则的矛盾、制度预期和实施结果的差距是政府制度设计失误造成的。

        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成熟是近代的事情,受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上述两种制度存有缺陷无可厚非。但是与青苗法相比,同时拥有籴粜、赈济和借贷功能的常平仓制度无疑更容易被世人接受。

         

        三、两种制度下的农户负担分析

         

        既然青苗法和常平仓都具有社会救济的功能,那么在这两种制度安排之下(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一般农户要想安然度过每年的青黄不接时期该付出多少代价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在青黄不接时农民的最低粮食需求量,以及粮食的季节性差价和高利贷的利率。据漆侠先生估算,宋代一个典型的五口之家每年所需“口粮共28.8石”,[37]每月则需2.4石,这应是正常情况下一般农户的粮食平均需求量。在《续资治通鉴长编》里有官府于饥荒时按“人日三合”米为赈济标准的记录;[38]也有“中等户以下,户一斛”的情况;[39]此外还有常平仓赈济时每人给米“日一升”的记载。[40]如以“日三合”计,每人每月需粮9升,五口之家一月只需粮食4.5斗。这可能是用于维持生命的用粮最低记录,但是,即使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农家仍要从事生产,4.5斗的用粮量显然太少。而“户一斛”的记载没有时间断限,亦不足取。如按“日一升”来计算,每人每月需要3斗粮,五口之家共需1.5石。此结果虽然低于漆侠先生的结论,考虑到农民对于举债的畏惧心理,他们平日里节衣缩食,在青黄不接时,更会尽量降低对粮食的消费量(此时老人、孩子的用粮量可能会减至最低点),以避免过多借债,我们认为拿“1.5石”作为农户的最低用粮标准来讨论是可行的。[41]

        至于熙丰时期粮食的季节性差价问题,史籍并无明确记载。现试推演如下:

            [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判大名韩琦言]:……去岁河朔丰熟,常平仓籴米,斗钱不过七十五至八十五……[42]

            况去年(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陕西经夏大旱,入秋霖雨,五谷例皆不熟,即今每斗白米价钱一百文足。[43]

            以上分别是熙宁二年(1069年)河北地区丰熟时的粮食价格和熙宁四年(1071年)陕西饥歉时的粮价。由于分处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区,本不具有可比性,幸运的是,宋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吏部流内铨为制定各地官员职田的收入量,对各地粮价有一番比较性的概括介绍:
        


        IP属地:天津4楼2007-04-1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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