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钱江晚报》2011年09月13日C0007版,作者:郑琳,原题:民国女,很烈很高调 离婚成为问题,确切地说,是到民国才有的事。从前只有“休妻”和“弃妇”之说,而离婚意味着男女平等地解决婚姻关系。辛亥**摧枯拉朽,社会新风显山露水:在自由、民主、人性的旗帜下:离婚也要自由!最近,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起了当下人们的热议。100年前,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打破了中国人的传统婚姻观念。1918年,胡适在一次演讲时说,“近来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就是离婚”——可见民国后人们的思想在解放,离婚自由的呼声在升高。 鲁迅说“家是中国人的生处,也是中国人的死处”,如果到了死处却想活下去,该怎么办?民国人几番挣扎,终于说:过不了就离婚。 100年前的社会转型,让大批新式男女在新潮与旧习的冲突中,首次向婚姻的围城发出了冲击。《申报》于1913年1月13日报道,上海“审判厅请求离婚者多”,北京、浙江、天津等地的离婚案也时见报章,而当时的离婚档案中,又以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居多。民国时期,有不少顺应潮流而出的“娜拉”,高调打破婚姻禁锢,追求自由,末代皇妃文绣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和皇帝离婚的女子,而民国第一个为爱情离婚的是陆小曼,在上世纪20年代,此举被赋予了追求自由、打破传统礼教的**意义。刘海粟为陆小曼打破“三从四德”而举杯高呼,梁启超为徐志摩和陆小曼的结合做证婚人,至于被抛弃的张幼仪和王赓,则被当时的年轻人视为“**必须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