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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欧洲中世纪的日常生活——(二)城堡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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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镇楼~
感谢涯叔楼主:jdzheng_sh
原名《[西事纪闻]城堡与骑士:欧洲中世纪的日常生活 》
“〖科普〗欧洲中世纪的日常生活”贴为第一部分“(一)中世纪的妇女”,为方便大家按图索骥分开整理~


1楼2013-02-08 23:17回复
    萨克森时代的英格兰几乎没有什么城堡,而且也没有通常产生城堡的大多数的社会和经济机制。“封建制度” – 后来的时代用这个词来描述中世纪社会的主导形式 – 在1066年以前还几乎没有在不列颠岛出现过。不过于此相对应的是,在诺曼入侵者的家乡,封建制度已经在各方面发展得很成熟了。这些包括两个人即领主和其封臣之间的相互义务,这种义务通常是以誓言的形式确认,并且在经济上得到他们控制土地的支撑,而土地是当时财富的主要形式。从技术上来说,领主(国王或大贵族 )拥有土地,他把土地授予封臣让其使用,而封臣则以某种服务(通常是军事方面的)来作为回报。封臣自己并不耕作土地,而是在某些条件下交给农民耕种,这些条件在中世纪高峰时期已经制度化了。
    威廉和诺曼人把“封建制度”带到英格兰,不仅仅是因为这是他们熟悉的社会和政治形式,而且也是因为封建制度适合他们在被征服的土地上的需要。威廉事实上控制着英格兰所有世俗领主的土地 – 可耕地、森林和沼泽。他自己拿了相当大的一块(大约五分之一)作为王室的领地,把其余的封给世俗封臣以换取他们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来为其服务。教会曾支持威廉的征服活动,因而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原来掌握的土地,不过教士跟世俗领主一样有提供骑士服务的义务。威廉的十一个主要的大贵族得到了全英格兰大约四分之一的土地。这样大面积的封地,意味着“再分封” – 这又是一个后来时代的名词,国王的大封臣进一步成为较小的封臣的主人。为了提供对国王的军事义务,这些大领主给予他的封臣采邑以换取他们的服务。到1100年,亨利一世继位时,这个过程已经大大地向前发展了,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已经变得比诺曼底的更完善了。
    切普斯托城堡(Chepstow Castle)的主人是十二世纪诺曼大贵族的一个极好的典型。威廉.菲茨.奥斯伯恩(William Fitz Osbern)的儿子罗杰被监禁后,王室占据了切普斯托城堡的所有权,不过在1119年前的某个时间,亨利一世有将城堡连同所有附属的大片地产一起赐给沃特.德.克莱尔(Walter de Clare)。沃特.德.克莱尔是国王的一个亲戚及忠实的支持者。沃特因建立了廷特恩(Tintern)大教堂而被人铭记,这是英国中世纪大教堂中最伟大的教堂之一。沃特的侄子吉尔伯特.菲茨.吉尔伯特.德.克莱尔(Gilbert Fitz Gilbert de Clare)继承了切普斯托城堡,极大地扩展了他们家族在威尔士的产业,并且在1138年被封为潘布罗克伯爵(Earl of Pembroke)。吉尔伯特绰号为“强弓”(Strongbow),曾策划武装反抗王权,不过后来又转变方向,跟王室讲和,并娶了国王的情人雷塞斯特的伊萨贝尔(Isabel of Leicester)。他们的儿子理查德.菲茨.吉尔伯特(Richard Fitz Gilbert)外号也是“强弓”。他是那个时代最著名的流浪武士。1170年,这个 “强弓第二”征服了爱尔兰的大部分地方,占领了沃特福德(Waterfold)和都柏林(Dublin),帮助爱尔兰国王雷因斯特的德蒙特.马克穆罗(Dermot Macmurrough of Leinster)恢复王位,作为回报,他得到了德蒙特的女儿夏娃(Eve)和继承王国的权利。德蒙特死后,“强弓”成功地防守都柏林,抵御了另一个敌对的爱尔兰国王的两个月围攻,并通过对英格兰新国王亨利二世(安茹王朝)行效忠礼来显示他的忠诚(这显示出他政治上的精明)。
    “强弓”的独子在幼年时就夭折了,他女儿伊萨贝尔成了克莱尔家族在英格兰西部、威尔士和爱尔兰大片产业的继承人。选择谁做伊萨贝尔的丈夫,即切普斯托城堡的主人,对王室来说极为重要。亨利二世一向行事谨慎,这次他在行使其作为领主的权利时也是如此。他将伊萨贝尔许配给威廉.马歇尔(William Marshal)。威廉.马歇尔是那个时代最受人尊敬的骑士,也是阶层上升(upward mobility,指阶层较低的人通过某种方式上升到较高的阶层)一个明显的例证,阶层上升是城堡时代的特征。


    2楼2013-02-0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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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他们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是个性分明 - 威廉.马歇尔和比格德家族对比强烈 – 切普斯托的主人具有一些普遍的特性,这些特性是中世纪高峰时期英格兰大贵族所共同拥有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欧洲贵族一般都拥有的。一个相对比较表面化的特征是他们的法兰西化(Frenchness)。克莱尔家族、马歇尔家族和比格德家族都出身于法兰西民族(即征服英格兰的诺曼人),连续好几代人都说法语 – 当时是精英说的语言。他们的法兰西特征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同时代佛兰明、西班牙、和日耳曼伯爵们也是如此,法兰西不仅提供了贵族的语言,还提供了社会时尚 – 十字军东征,英雄诗歌,吟游诗人的诗歌,比武大会,城堡,教堂建筑。
      城堡领主的一个更加根深蒂固的特征是他们对土地的热爱。他们热衷于获取,保留,扩大地产,这种热情主宰了他们的生活,甚至超过了他们所宣传的对战斗的热爱。管理地产本身,即便是管理比切普斯托规模更小的地产,也是需要投入极大的时间和精力。一个领主,不管他多么热爱战斗,也不能承受忽略地产所带来的后果。许多十二和十三世纪的领主放弃了极好的战斗机会,甚至抵制去参加这些战斗,因为这意味着他们要离开自己的土地。只有很极少的英格兰领主 - 到十三世纪,极少的欧洲大陆的领主 – 参加了遥远的十字军运动。他们将圣土(the Holy Land,指耶路撒冷,基督教的圣地)主要交给圣殿骑士团和雇佣军来保卫。英格兰贵族甚至竭力抵制为保卫其国王在法国的领土而进行的战斗。1242年未来的切普斯托主人罗杰.比格德以及其他伴随亨利三世去法国的贵族,并非心甘情愿。他们一旦机会出现,马上就抗议国王“在没跟大家商量的情况下就拖着他们离开自己的家园,”然后他们就立刻回国了。
      土地是领主权力的基础,领主生活在土地上,靠土地而生,为土地而生,这对领主的性格有着毫无疑问的影响。他从土地获得收入,把非农业土地用来打猎。
      政治当然也会使领主感兴趣,不过几乎永远是因为政治跟土地经济的关系。假如君主的要求变得过分了,或者是出于自我利益的需要,贵族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武器反叛,不会顾及其分封时的誓言。贵族参加国王会议以及十三世纪后渐渐被称为议会的活动,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国王作决定,不过主要是为了照顾他自己的利益。
      由于要兼顾政治和地产管理,领主的生活通常都很忙碌。在战争间歇,他根本不是在自己的城堡里逍遥自在,他没有充分的时间来执行许多职能。在切普斯托,菲茨.奥斯伯恩和克莱尔家族作为“边疆伯爵”(marcher earls)享受着与保卫边疆相关联的权力,后来马歇尔家族和比格德家族又有着伯爵兼宫内司法官的显赫头衔,这些贵族行使着很多重要的职能:治安、司法、财政方面的职能。这种由国王授予边疆伯爵的权力,使得他们具有跟欧洲大陆的公爵、伯爵、主教差不多的独立地位,这些人只是名义上对他们的君王效忠,甚至拥有如铸币这样的王室才有的权力。
      国王的权威对大多数英格兰的诺曼贵族限制要紧密得多。1086年,在罗马城墙围绕的旧萨伦姆(Roman-walled Old Sarum)的背景下,征服者威廉接受了“所有土地拥有者(无论其背景如何)”的效忠,换句话说,不仅仅是那二百个“直系封臣(tenants-in-chief)也包括这些贵族的封臣。威廉的继承人继续蚕食贵族的特权。传统上应归于大土地拥有者的刑事司法权逐渐被王权所攫取。在亨利二世时期,王室会议获取了上述法院的地位,国王的巡回法官也是如此。这些法官去各个郡巡查,解决财产案件,这种做法在亨利二世统治晚期被定期化了。
      亨利同样还极大地促进了陪审团制度,1166年以后,陪审团制度在调查犯罪和解决重要的民事案件时也固定下来了。所执行的法律是萨克森国王的古老的法典,从诺曼底带来的封建习惯以及新的法令的混合物。判决是严厉的:小偷被绞死,叛徒被刺瞎眼睛,犯其他罪的人被残肢。有时罪犯被五马分尸。囚犯也许会被关在城堡的塔里或地下室里等待被赎出或判刑,不过很少是作为惩罚措施的,在中世纪,关押很少作为惩罚的。“地牢”这个词作为囚禁的同义词可以追溯到很多城堡作如此功用的后来的时代。
      I


      4楼2013-02-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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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二世纪,一种全新的服务发展起来了,给领主和封臣关系一个新的意义。这就是“兵役免除税”(scutage)- 一种代替军事服役的金钱款项。兵役免除税表明欧洲在查理曼时代以后经济方面取得了极大的进展。这种做法在英格兰尤为明显。在英格兰,征服者威廉直接控制着土地,这对法国国王和德国皇帝来说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因为他们控制的领土纠缠在古老的复杂的封建关系中。狮心王理查在召集手下贵族去法国作战的时候,建议他们每个人仅派遣七个骑士,另外用金钱来完成其承担的义务的其他部分。这些贵族都愿意接受这样的安排,因为他们都不愿离开自己的城堡。于是理查就这么做了。他用雇佣军来代替那些自愿跟随的封臣 – 后者的服役期限有可能在一场战斗之前的一天就到期了,而雇佣军不但会按理查的要求去做,而且会一直跟随他,只要理查支付军饷。
        在封臣义务中包括的“协助”部分里,除了用来代替军事服役的金钱外,还有其他的财务方面的义务。“继承权利金”(Relief)是一个新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时候缴纳的一笔钱。一个新的骑士为了得到他的采邑要向其领主缴纳一百先令。大封建主要向国王付一笔跟其财产大小相匹配的继承权利金,通常多达一千英镑或更多。
        “贡金”(aid)这个词本身被用来指所有大封建主在特殊情况下索取的某些金钱方面的义务,有三种情况是被广泛认可的:领主的人身的赎金,他的长女的婚姻,以及他的长子被授予骑士爵位。这三项义务在大宪章(Magna Carta)里被确认是英格兰国王可以向他的贵族要求的全部东西。六十年后,在“威斯敏斯特法令”(Westminster Statute)中把这些义务一共要缴纳的金钱费率给确定了下来:根据受分封的土地价值,每二十英镑缴纳二十先令,也就是说,百分之五的费率,通常在领主的一生中索取两次。还有一种第四项贡金,即为了十字军而征收的贡金,在大陆也被广泛承认的。贡金并不仅限于贵族封臣,而且也对许多其他人征收,包括市镇里富裕的市民,通常他们甚至是比大贵族还要稳定的贡金的来源。
        封臣义务中的“建议”(counsel)部分要求他在领主召唤的时候到领主的城堡来,对于直属封臣来说,则在国王召唤的时候到国王这里来,而“建议”这个词本身很快跟这种会议联系在一起。人们认为一个领主应当在主要的政策问题上(比如,协商一个重要的婚姻,或是投入战争)征询他的封臣的意见。不过通常这些会议的意图是审判司法案件。偶尔,在一个争议中要得罪某一方的时候,君主喜欢让另外一个人来代他受过,因此欢迎他的封臣的帮助。不过更经常发生的恰恰相反,换句话说,通过审判封臣,找出他们的罪过以征收罚金或充公财产,君主的利益因此而得到满足。国王约翰滥用了这个权利,这是引起贵族反抗并导致大宪章的确立的一个主要原因。大宪章里规定在审判被指控的贵族时要有“他的同侪们组成的陪审团”(jury of his peers)这种由来已久的做法。
        每个领主对他的封臣都有一项重要的责任 - 不管是国王对贵族,或是贵族对骑士 – 这就是在他们收到其他法院(例如教会的法院)的指控时提供保护。出于自我利益的需要领主会承担这项责任的,因为任何对封臣的采邑所提起的诉讼都会对领主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


        8楼2013-02-08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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