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引自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张显作为新浪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在现实社会中和网络上均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多大数万的网民关注其言论。被告张显在其博客、实名微博网页中发表言论和转载博文、微博的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转发文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使用了诸如“军械采购环节蛀虫、当婊子还要立牌坊、极其卑劣的父亲、极度自私、狭隘的卑鄙人格”等语言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并对药庆卫的家庭情况进行失实性描述,上述行为主观上对原告药庆卫的名誉进行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而且,博文一经发表,被大量网友点击浏览,微博一经发表即被多人转发、评论,从而引发了网友对原告的侮辱性评论,贬低原告药庆卫人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客观公正评价,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