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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汪清县水利局副局长韩君和情妇王涛利用土地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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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涛、韩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赵建华男 汉族 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村 农民 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村
电话:13836334983 15943308262
报案人:宿美顺 男 汉族 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村 农民 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村
电话:18743352250
报案人:张海涛 男 汉族 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村 农民 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
电话:13604601553
犯罪嫌疑人:王涛 女 1971年5月8日出生 汉族 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道一委一组无职业 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
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7105083525 电话:13134335520
犯罪嫌疑人:韩君 男 出生日期不详 汉族 吉林省汪清县水利局公务员(水利局副局长) 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
电话:13704467700
请求 事 项
1、请求**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涛、犯罪嫌疑人韩君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2、责令犯罪嫌疑人返还报案人被骗款项91万元。
事实 与 理 由
2011年12月份,报案人赵建华、报案人宿美顺、报案人张海涛在延吉依兰要承包土地过程中认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涛。犯罪嫌疑人王涛拿出一份“汪清县天桥岭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土地流转合同”,让报案人看,称其在汪清县天桥岭镇有从王文志处承包土地120公顷对外发包,让报案人看地。犯罪嫌疑人王涛安排一个叫黄正龙的人带着报案人三人到汪清县天桥岭镇杨木岗看土地。报案人三人看地后认为可以承包。2012年12月26日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王涛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报案人赵建华、报案人宿美顺、报案人张海涛承包犯罪嫌疑人王涛名下的土地120公顷,承包年限五年,租金壹佰贰拾万元,预付陆拾万元,余款陆拾万元于2012年秋收后付清。
合同订立后第二天犯罪嫌疑人王涛又领着犯罪嫌疑人韩君来到报案人赵建华家中,犯罪嫌疑人韩君介绍自己在汪清县水利局工作,任副局长。犯罪嫌疑人韩君承诺帮助报案人购买补贴农机具,并给报案人赵建华、报案人宿美顺、报案人张海涛办理专业合作农场,享受国家低息贷款待遇,让报案人将土地承包合同再续7年,并保证报案人承包土地不会出任何问题,当时犯罪嫌疑人韩君将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留给报案人,让将余下的租金存到账户中。报案人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给犯罪嫌疑人王涛和犯罪嫌疑人韩君总计壹佰零伍万元土地租金。
2012年春天报案人在耕种汪清县天桥岭镇杨木岗土地过程中,发现该处只有可耕种的熟地40公顷,还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涛伙同犯罪嫌疑人韩君将该处土地承包给其他农户,经交涉,报案人三家耕种了该处40公顷土地,另外犯罪嫌疑人王涛让报案人宿美顺在汪清县东光镇耕种土地21.5公顷,而东光镇土地犯罪嫌疑人王涛只承包了一年。2012年8月份报案人听说犯罪嫌疑人王涛以转包土地为幌子,骗取土地租金的的事情,报案人开始向上级机关反映报案人被诈骗一事。2012年10月,天桥岭镇政府工作人员说“汪清县天桥岭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土地流转合同”只是为了办理农场使用。2013年1月份报案人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涛在骗取了报案人壹佰零伍万土地租金后,于2012年7月与王文志解除了“汪清县天桥岭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土地流转合同”。
报案人赵建华、报案人宿美顺、报案人张海涛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涛、犯罪嫌疑人韩君以转包土地为由,骗取把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给报案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1款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给报案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特请求上级单位依法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1楼2013-03-08 17: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