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晚7时许,张某在某超市门前摆摊经营而无暇照顾6岁的小明,张某即叫小明独自进入超市内自行玩耍,当小明在第二层楼乘坐自动扶梯上行向第三层时,上行途中,头部被电梯斜上方的一个钢制广告牌撞破,花去医疗费3000元。治疗结束后,张某即向超市索赔,超市以自身无责为由拒绝赔偿。今年2月初,张某即以小明作原告,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3000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脱离监护人自行乘坐扶梯,把身体探出扶手外侧,导致被超市电梯上方悬挂的广告牌撞击受伤,其乘坐姿势不当具有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父张某监护不当放任小明自行去超市玩耍,应自负一定的责任。被告超市对进入超市购物的所有人员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超市在其所使用的自动扶梯上方安装广告牌高度过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与原告的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也负有过错责任。根据本案实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双方当事人各承担损失的5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