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 到1983年,对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政策又发生了变化,该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民[1983]优46号《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文件,该文件规定: “一、为了有利开展对台工作,有利于团结各方面人士,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 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 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此精神不登报,不作公开宣传,只供个别审批时掌握。二、上述人员追认烈士以后,政府不为其修建墓碑,也不对其遗属发一次性抚恤金。遗 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烈士家属给予优待补助,所需费用在地方掌管的优抚事业费项下开支,中央不再增拨预算。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详细]
常德会战两周年之际,部分国民党官兵在常德会战纪念碑前合影留念,纪念碑现为湖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