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中学生邓宇昭在上体育课时发生摔伤的事情经过
2012年3月7日,上午10:30左右接到孩子班主任胡国荣的电话:说孩子邓宇昭在学校组织的体能锻炼中摔伤,让我们家长带孩子去看看。我请假出来,在涧西区南峰园住宅区花坛拐角处看见孩子一个人从学校里出来,自己托着左手,表情很痛苦、脸色煞白,学校没有安排同学或老师陪同。
随后,我们在二0二医院进行CT检查,检查结果很严重,即刻带孩子到洛阳市正骨医院进行治疗,并告知老师。
这次摔伤造成孩子左臂关节两处粉碎性骨折,手术进行了8个多小时,住院19天,费用41152.49元。2013年1月18日进行二次手术取出臂内钢板(钉),住院10天,费用11010.79元。两次手术费用共计:52163.28元。家长给孩子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26242.37元,余25920.91元及门诊费用。校方责任险和家长买的意外险报销1.5万元,还有12229.33元没报销。在两次住院期间,学校没有一位老师去医院询问情况,直到我们找到学校,他们还以各种理由来推卸责任。多次去学校交涉,最后校方给1000元作为补偿。校方认为他们投了校方责任险,就不再有任何责任了。
2013年6月8日,我到教育局信访办,要求出面调解并索赔,包括医疗费用和家长陪护费及后续康复治疗。教育局信访办后来回复与校方说法完全一样,把我们搪塞过去了。
我们认为:
1、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在校园里上体育课;孩子摔伤地方在校外的家属区,家属区没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适宜做体育课训练;当时作为体育训练弹跳的场地是家属区的一个水泥台阶,约80公分高,除了邓宇昭摔伤严重外,其他同学都有不同程度的摔伤和擦伤。
2、事发后,校方和相关领导老师不作为,对受伤学生漠不关心,没有探望过学生,并一再的推卸责任;
3、孩子左臂至今仍有10°—15°左右未完全伸直。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择业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们要求:
1、56中相关领导和老师为不作为和不负责任道歉;
2、对学生进行经济补偿。
孩子家长:贺珊
2012年3月7日,上午10:30左右接到孩子班主任胡国荣的电话:说孩子邓宇昭在学校组织的体能锻炼中摔伤,让我们家长带孩子去看看。我请假出来,在涧西区南峰园住宅区花坛拐角处看见孩子一个人从学校里出来,自己托着左手,表情很痛苦、脸色煞白,学校没有安排同学或老师陪同。
随后,我们在二0二医院进行CT检查,检查结果很严重,即刻带孩子到洛阳市正骨医院进行治疗,并告知老师。
这次摔伤造成孩子左臂关节两处粉碎性骨折,手术进行了8个多小时,住院19天,费用41152.49元。2013年1月18日进行二次手术取出臂内钢板(钉),住院10天,费用11010.79元。两次手术费用共计:52163.28元。家长给孩子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26242.37元,余25920.91元及门诊费用。校方责任险和家长买的意外险报销1.5万元,还有12229.33元没报销。在两次住院期间,学校没有一位老师去医院询问情况,直到我们找到学校,他们还以各种理由来推卸责任。多次去学校交涉,最后校方给1000元作为补偿。校方认为他们投了校方责任险,就不再有任何责任了。
2013年6月8日,我到教育局信访办,要求出面调解并索赔,包括医疗费用和家长陪护费及后续康复治疗。教育局信访办后来回复与校方说法完全一样,把我们搪塞过去了。
我们认为:
1、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在校园里上体育课;孩子摔伤地方在校外的家属区,家属区没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适宜做体育课训练;当时作为体育训练弹跳的场地是家属区的一个水泥台阶,约80公分高,除了邓宇昭摔伤严重外,其他同学都有不同程度的摔伤和擦伤。
2、事发后,校方和相关领导老师不作为,对受伤学生漠不关心,没有探望过学生,并一再的推卸责任;
3、孩子左臂至今仍有10°—15°左右未完全伸直。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择业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们要求:
1、56中相关领导和老师为不作为和不负责任道歉;
2、对学生进行经济补偿。
孩子家长: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