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东营市中润化工有限公司法人薛晓雨,我个人和公司遭遇了巨大的不幸,我丈夫(公司原法人代表)于2012年3月30号意外身亡,女儿失去了爸爸,我失去了丈夫都万分悲痛,我女儿到现在已经一年没有去上学了,我一直寻找机会从外面引资共同经营赚钱还债,就在此情况下,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丈夫去世第三天(2012年4月1号礼拜天)人还没有火化,就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是其他债主恐慌,造成公司一片混乱,车被抢、货被强行拉走、债主(商玉玲)雇佣黑社会常住公司多次威胁我公婆,门杆都被折断。在我们办丧事过程中,门被撬、电脑、电视、电机工具被抢、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使公司不能正常营业,直接、间接损失达千万。申请东营市中级法院执行的是我公司最大的债主商玉玲(原广饶县化肥厂职工)她伙同周玉景(原广饶县电业局副局长)在广饶租有一间办公室放高利贷,后来我才知道商玉玲给我们公司用的这笔钱是有周玉景、田小秀(电业局原党委书记),还有田小秀的弟弟田小东(东营市检察院经济科干事)共同放的这笔钱,我们不知道她有这么多的关系,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对我的案子加以干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龙照,刘长胜在知道我不懂法的情况下威胁我,让我拿出钱来,逼我还债。商玉玲对外宣称法院是她家开的,一切都能摆平,我多次找商玉玲协商把公司重新经营起来,偿还债务她就是不同意,我公司能卖一千多万她利用关系几百万卖掉。东营市中级法院对我的案子在我迟到出庭和未取证的情况下强判错判,他们仅依据被告商玉玲提供的十份收据和十分银行转账凭证就认定699万巨款借款成立,十份借据和十份银行转账凭证金额无法一一对应,试问一审法院从哪里就能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呢?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那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也可凭出卖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和转账凭证就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与出卖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再问一审法法院仅凭一张原告商玉玲提供的网银交易明细就能认定原告向被告薛晓雨个人账户转入的27万元就是薛晓雨及公司向原告商玉玲的民间借贷,要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种判决公信何在?对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子,仅凭原告一方的孤证,也没有和我有进一步的协商就不分青红皂白的判我和公司高达七百多万的债务,我已经发现这里面有很多假条,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我一向省高院要求重审,原告商玉玲知道我要重审案件,商玉玲知道我要重审案件后,法院竟然要提前强制给我卖厂,我和公婆赶到中院去和他们理论,我婆婆拖着病体给执行局的女局长都跪下了,我心里难受拿出手机想拍下来,手机被保安强行抢走,当时我就报了110手机至今都没归还我,保安把我婆婆强行拖出去,殴打我七十多岁的公公,东西也给我们扔出来,我被逼的割腕自杀,难道就没有老百姓说理的地方了吗?电话 1585337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