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法官“媚官”记
——对河南林州法院行政庭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枉法裁判的控告
林州法院行政庭法官故意回避当事人提交的乡政府下达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径自根据乡政府事后伪造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存根》就做出了乡政府胜诉的判决,上演了一出“媚官”丑剧。
2009年冬季,乡政府向我家下达了一张盖着“乡政府”印章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说我家翻建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责令停工。几天后的凌晨1点,乡政府偷偷把我家翻建的房子铲掉。此案中,乡政府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行为:一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主管部门是国土部门,而不是乡政府;二是乡政府程序违法。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告知我家自行拆除,如果我家不拆除,乡政府才能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白天,而且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而乡政府是在深夜偷偷地拆除了我家翻建的房子。
《行政诉讼法》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查。该案就凭乡政府下达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就能证明乡政府违法。但这些视“媚官”为己任的法官压根就没准备去认真审理此案,他们又把接手的这个案件当成了一次讨好官府、借机向官府邀功请赏的大好机会,对我家提交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只字不提,反而根据乡政府事后伪造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存根做出了判决。该存根除了要求我家停工外,还多了一句“限两日内拆除”。也就是说,法官手里有两份证据,一份是我家提交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一份是乡政府事后伪造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存根。存根上比《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多了一项“限两日内拆除”的要求。当双方提交的证据出现矛盾时,正常的做法是应该对两份证据进行对比、质证,去伪存真,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去做,而是抛开了我家提交的《停工通知书》,仅凭乡政府伪造的《通知书》存根就认定乡政府“尽到了告知义务”,以((2010)林行初字第10-1号)判决书判决我家败诉。
安阳市中级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查处行政相对人翻建房屋 “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职权”、乡政府当时“仅责令其停工,并未让其限期改正”,而且乡政府“向相对人明示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而不是一审判决书上一再替乡政府说的《城乡规划法》,以((2010)安行终字第105号)判决书撤销了林州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我家胜诉。
此案证据简单,案情并非错综复杂,但林州法官都敢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拨弄证据,借机讨好、巴结官府,这已经不是业务水平高低的问题了,只能说明他们是一群“职业道德沦丧,法律良知丧失”、视法律尊严为儿戏的黑心法官。
3月19日,我家要求林州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是否错案进行确认。6月14日,该院主管行政审判和审管办的副院长口头告知:该案是根据《林州市政府的通告》判决的,一审法官没有错判,二审法官也没有错判。他对一审法官故意隐瞒、回避我家提交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的问题绝口不提。非常明显又在糊弄我们。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的解释,县级政府的文件是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和参考的。难道这最基本的常识问题他们都不懂吗?
这些法官的劣行不但无故增加了我家的诉讼成本,而且给我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每当想到林州法官敢于肆无忌惮地昧着良心判案,我就特别气愤。特恳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案,共同谴责林州法官这种肆意践踏“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的恶劣行径。
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 徐香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对河南林州法院行政庭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枉法裁判的控告
林州法院行政庭法官故意回避当事人提交的乡政府下达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径自根据乡政府事后伪造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存根》就做出了乡政府胜诉的判决,上演了一出“媚官”丑剧。
2009年冬季,乡政府向我家下达了一张盖着“乡政府”印章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说我家翻建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责令停工。几天后的凌晨1点,乡政府偷偷把我家翻建的房子铲掉。此案中,乡政府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行为:一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主管部门是国土部门,而不是乡政府;二是乡政府程序违法。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告知我家自行拆除,如果我家不拆除,乡政府才能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白天,而且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而乡政府是在深夜偷偷地拆除了我家翻建的房子。
《行政诉讼法》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查。该案就凭乡政府下达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就能证明乡政府违法。但这些视“媚官”为己任的法官压根就没准备去认真审理此案,他们又把接手的这个案件当成了一次讨好官府、借机向官府邀功请赏的大好机会,对我家提交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只字不提,反而根据乡政府事后伪造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存根做出了判决。该存根除了要求我家停工外,还多了一句“限两日内拆除”。也就是说,法官手里有两份证据,一份是我家提交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一份是乡政府事后伪造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存根。存根上比《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多了一项“限两日内拆除”的要求。当双方提交的证据出现矛盾时,正常的做法是应该对两份证据进行对比、质证,去伪存真,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去做,而是抛开了我家提交的《停工通知书》,仅凭乡政府伪造的《通知书》存根就认定乡政府“尽到了告知义务”,以((2010)林行初字第10-1号)判决书判决我家败诉。
安阳市中级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查处行政相对人翻建房屋 “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职权”、乡政府当时“仅责令其停工,并未让其限期改正”,而且乡政府“向相对人明示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而不是一审判决书上一再替乡政府说的《城乡规划法》,以((2010)安行终字第105号)判决书撤销了林州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我家胜诉。
此案证据简单,案情并非错综复杂,但林州法官都敢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拨弄证据,借机讨好、巴结官府,这已经不是业务水平高低的问题了,只能说明他们是一群“职业道德沦丧,法律良知丧失”、视法律尊严为儿戏的黑心法官。
3月19日,我家要求林州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是否错案进行确认。6月14日,该院主管行政审判和审管办的副院长口头告知:该案是根据《林州市政府的通告》判决的,一审法官没有错判,二审法官也没有错判。他对一审法官故意隐瞒、回避我家提交的《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的问题绝口不提。非常明显又在糊弄我们。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的解释,县级政府的文件是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和参考的。难道这最基本的常识问题他们都不懂吗?
这些法官的劣行不但无故增加了我家的诉讼成本,而且给我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每当想到林州法官敢于肆无忌惮地昧着良心判案,我就特别气愤。特恳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案,共同谴责林州法官这种肆意践踏“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的恶劣行径。
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 徐香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