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福建省政府同意,日前福建省人社厅会同省经贸委等7部门下发通知,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不含33 )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原文地址:http://www.ptrcw.com.cn/News/5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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