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新闻吧 关注:1,121贴子:1,598
  • 7回复贴,共1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太猖狂了盗窃录音举证材料上没有时…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太猖狂了盗窃录音举证材料上没有时间地点,还有狂法判决,狂法栽定书,还有狂法强制执行,太牛了,中国的法律权威在那里,中国的法律尊严在那里
  余军诉沈金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下商初字第1643号及2013年4月15日(2013)杭下民监字第5号民事栽定与事实不附,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案由:违法受理诉讼案件、民间借贷诉状后面附的是租赁合同
  栽定书:付款方式不同,充分证明无权受理该案件
  一、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判令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立即反还沈金高缴纳的一万零75现金
  2、请求依法判令余军支付处罚金一万元,及一切损失,律师费
  3、被反诉人余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余军诉沈金高因民间借贷是2011年春节前
  民间借贷诉状后面附的是租赁合同
  借:还款 租:付款 沈金高不属于余军的被告人
  2、余军与沈金高于2011年2月18日因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泰山村18组29号
  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事项而认识。 并非借贷合同请明查
  余军代理自认是2011年5月1日进入沈金高家正式运行生产。再说租赁房屋事项也是网上认识,因为沈金高房屋挂在网上出租。此前不可能发生借贷关系,请求领导明查。
  一审笔录:第五页
  ] 3、原告余军代理自认:“录音2012年7月29日”请出示盗窃录音材料上的时间、地点、
  所有录音句子当中没有沈金高收到过一万元的字据
  4、现被反诉人2011年春节前民间借贷,就该笔款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反诉人,其行为是典型的诉讼欺诈行为。
  综上陈述:被反诉人余军的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反诉沈金高的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反诉人余军赔偿原告反诉沈金高的一切损失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反诉沈金高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依法支持。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沈金高
  2013年8月2日
  代理人周云飞电话:1351571703
转载原文http://bbs.tianya.cn/post-828-467853-1.shtml


1楼2013-08-02 16:17回复
    HB


    2楼2013-08-02 16:36
    回复
      紧接着,那些裂痕就越变越大。 最后,那个结界就在龙翔极为无奈的表情之中消失不见了。紧接着,“三号”的右拳就狠狠的轰击在龙翔的胸口上面了。


      4楼2013-08-03 11:49
      回复
        自己等人也没有听到有人来的声音,那么这个人一定是悄悄来到龙翔房间的。 而众人还看到这个人伤了龙翔之后,


        5楼2013-08-03 13:57
        回复
          之前还十分狰狞的伤口,就完全的愈合了,根本就看不见一丝的伤痕。 看到龙翔身上的伤口快速的愈合,小白悬着的一颗心总算是慢慢的放进了胸口里面。


          6楼2013-08-03 18:04
          回复
            太猖狂了。这个叶东晓。
              我的案子也是她主审的。隐匿证据枉法裁判,胆大包天!
              案由:名誉侵权案(诽谤)
              一审法院:下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叶东晓,案号(2011)杭下民初字第1607号
              对方当事人1:杨澧群,建德人,杭州网论坛用户名:素怀
              对方当事人2:周培瑜,台湾人(自称周至人,冒充美籍华人,英语博士、美国牧师),多次在杭网募捐,杭网用户名:zhiren
              主要问题:
              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叶东晓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接受周培瑜一事二诉。
              2、置由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的事实(生效判决(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判决书第10页:本案系上诉人杨澧群介入孙卫东质疑案外人周培瑜募捐纠纷引起)不顾,歪曲案件起因,颠倒黑白
              3、隐匿证据:
              (1)隐匿我的举证质证意见。
              诉讼中,举证质证意见因为记录太少,双方都有举证质证意见当庭以书面稿的形式提交,法官也同意以此为准,查阅卷宗,发现一审提交的卷宗隐匿了我的举证质证意见。而杨澧群、周培瑜的举证质证意见均在卷宗中可以找到。在此基础上,判决书略去了大量的对案件有重大关联的我的质证意见。造成的严重后果:连周培瑜擅自翻译的杭网网页打印稿都作为有效证据认定。
              (2)我的提交庭审补充意见踪迹全无(我一共快递过四次),而对方的全都归入卷宗。
              (3)我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周培瑜在杭网自称博士的帖子在卷宗中踪迹全无,判决书又捏造我质证时候自己承认了说zhiren假博士是诽谤。
              4、枉法裁判,我诉对方诽谤,因为对方公布在网上的帖子通篇都是谎言,一审判决挑了几个地方,不仅错误判定涉及“隐私”,还避而不谈其他涉及诽谤的内容,公布隐私与诽谤行为虽然都对当事人的人格、名誉权利构成损害,但具体行为内容却截然不同。公布隐私是散布客观存在但涉及他人隐私而不宜宣扬的某些事实;诽谤,则是纯粹造假、恶意中伤的行为。
              从2013年2月投诉至今,没有任何回复。已经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其涉嫌枉法裁判罪。
              控告人:孙卫东


            7楼2013-08-05 21: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