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诉 状
控诉人:张法**,男,194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息县关店乡
代表人:张法忠,男,住在同上(系控诉)
被控诉人:余翔,男,息县龙湖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诉人:高盾,男,息县公安局岗李派出所副所长。
控诉请求:
1.依法追究龙湖派出所副所长余翔,岗李派出所副所长高盾行政不作为,为近亲属担保,逃避法律追究。
2.要求上级机关对息县龙湖派出所副所长余翔和岗李派出所副所长高盾进行降职和行政处罚。
3.依法要求被控诉人余翔和高盾交出加害人肖夏接受法律处罚。
控诉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2日被控诉人肖夏无辜殴打控诉人张法**,该龙湖派出所副所长余翔和岗李派出所副所长高盾,处理此案件时被控诉人高盾和余翔得知加害人系自己的姨兄弟,当时以派出所的名义,将肖夏担保出来,并自己填写保证书一份,其加害人至今逍遥法外,且对受害人张法**伤情不管不问。而且担保人高盾声称我是人民警察,谁也咋不了我,公安局就是我开的,有本事随便告等语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第三款之规定,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应给予开除处理)。被控诉人高盾徇私枉法,不顾人民警察身份,纵容包庇近亲属担保,逃避法律的追究,要求上级机关依法对被控诉人高盾应承担法律责任,还控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控诉人:张法**
控诉代表人:张法忠
2013年7月24日


控诉人:张法**,男,194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息县关店乡
代表人:张法忠,男,住在同上(系控诉)
被控诉人:余翔,男,息县龙湖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诉人:高盾,男,息县公安局岗李派出所副所长。
控诉请求:
1.依法追究龙湖派出所副所长余翔,岗李派出所副所长高盾行政不作为,为近亲属担保,逃避法律追究。
2.要求上级机关对息县龙湖派出所副所长余翔和岗李派出所副所长高盾进行降职和行政处罚。
3.依法要求被控诉人余翔和高盾交出加害人肖夏接受法律处罚。
控诉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2日被控诉人肖夏无辜殴打控诉人张法**,该龙湖派出所副所长余翔和岗李派出所副所长高盾,处理此案件时被控诉人高盾和余翔得知加害人系自己的姨兄弟,当时以派出所的名义,将肖夏担保出来,并自己填写保证书一份,其加害人至今逍遥法外,且对受害人张法**伤情不管不问。而且担保人高盾声称我是人民警察,谁也咋不了我,公安局就是我开的,有本事随便告等语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第三款之规定,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应给予开除处理)。被控诉人高盾徇私枉法,不顾人民警察身份,纵容包庇近亲属担保,逃避法律的追究,要求上级机关依法对被控诉人高盾应承担法律责任,还控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控诉人:张法**
控诉代表人:张法忠
2013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