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某某一案法庭审理中,对李某证言进行了质证,同时对李某向我们辩护律师出具的证言也进行了质证。
李某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证人,是全案大部分过程的目击者。他证实了全案很多情节。如张某某、所谓被害人诱惑未成年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洽谈嫖资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一直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的情况,张某某组织某某某进行卖淫的情况,他的证实对查清本案真相至关重要。
李某当庭确认并没听到李某某对他讲过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在李某结束质证之前,我最后一次询问他关于李某某是否亲口和他讲过打人和轮奸一事,他表示没有,我问他此说法是否以今天庭审为准,李某表示以今天庭审证实为准。他还表示以前证言所以有些不实,是因为遭到过殴打。
证人李某在庭上明确否认了李某某事后口头和他讲过曾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的说法。
因为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坚持双方活动性质是你情我愿的性交易,因此不可能自己又认为实施了暴力和轮奸,这不合乎逻辑。
另外,证人李某对离开地库之前的活动有很高的证明力,但他从地库离开被告人后,再想证明被告人后来说了些什么,其证言性质则属于传来证据,只能靠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他的证言再靠被告人李某某来证明,也就是证人证明的内容又需要证明对象即被告人来证明。这其实在法律上叫循环论证,也叫恶性循环,即使证人想证明也是证明不了的。
有人故意歪曲庭审情况,说明客观的证人证言,具有令某些人恐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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