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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枢律师博客:关于证人李某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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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某一案法庭审理中,对李某证言进行了质证,同时对李某向我们辩护律师出具的证言也进行了质证。
李某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证人,是全案大部分过程的目击者。他证实了全案很多情节。如张某某、所谓被害人诱惑未成年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洽谈嫖资的情况,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一直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的情况,张某某组织某某某进行卖淫的情况,他的证实对查清本案真相至关重要。
李某当庭确认并没听到李某某对他讲过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在李某结束质证之前,我最后一次询问他关于李某某是否亲口和他讲过打人和轮奸一事,他表示没有,我问他此说法是否以今天庭审为准,李某表示以今天庭审证实为准。他还表示以前证言所以有些不实,是因为遭到过殴打。
证人李某在庭上明确否认了李某某事后口头和他讲过曾殴打所谓被害人并实施轮奸的说法。
因为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坚持双方活动性质是你情我愿的性交易,因此不可能自己又认为实施了暴力和轮奸,这不合乎逻辑。
另外,证人李某对离开地库之前的活动有很高的证明力,但他从地库离开被告人后,再想证明被告人后来说了些什么,其证言性质则属于传来证据,只能靠其他证据来证明。如果他的证言再靠被告人李某某来证明,也就是证人证明的内容又需要证明对象即被告人来证明。这其实在法律上叫循环论证,也叫恶性循环,即使证人想证明也是证明不了的。
有人故意歪曲庭审情况,说明客观的证人证言,具有令某些人恐惧的力量。
原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44b4910101gszs.html


IP属地:山西1楼2013-09-07 09:19回复
    "因为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坚持双方活动性质是你情我愿的性交易,因此不可能自己又认为实施了暴力和轮奸,这不合乎逻辑。"呵呵,说了句屁话,犯人干了坏事,没被抓以前,心里都明白自己干了坏事,被抓了后,都说自己没干,符合犯人的心理特征。


    2楼2013-09-0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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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洽谈嫖资的情况”,呵呵被告人的口供自己都没有这句话吧。


      3楼2013-09-0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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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结束质证之前,我最后一次询问他关于李某某是否亲口和他讲过打人和轮奸一事,他表示没有,”呵呵,从李某的证词上确实不能给李某某定罪。但可以看到很多信息。第一点:5名被告人确实打过受害人;第二点:受害人不同意发生关系的;第三点:李某某等都与受害人发生了关系。
        李某在公安机关做了3份笔录,其中显示,他后来曾与李某某通了电话。他问李某某:后来把那个女孩(受害人)怎么了:李某某说:“轮了”,女孩不愿意还打了她,几个人都“上”了。庭上,证人李某表示笔录内容属实。此外,合议庭也否定了李家存在非法证据的说法。


        4楼2013-09-0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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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次的论战,我们距离真相都越来越近


          IP属地:山西6楼2013-09-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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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还表示以前证言所以有些不实,是因为遭到过殴打。非法取证?


            IP属地:山西7楼2013-09-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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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西8楼2013-09-0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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