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校园及周边公共秩序管理,优化校园环境。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及学院有关规定,禁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在校门口道路两侧人行道、学生公寓区和食堂门口等地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等经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的任何个人及单位、团体在校园内及周边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具体行为包括:
1、在学生公寓区从事食品出售、上门推销等活动;
2、以经营形式从事代买、代购、租凭、修理、报刊征订、组织旅游票和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
3、在学院校门两侧及对面天桥底过道设摊,占道经营阻碍交通。
二、具有以上行为的任何个人及单位、团体,经城管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劝导拒不整改的,由相关机构扣留封存其相关物品。当事人是学生的,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请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内部监管,共同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食品安全。新生报到期间,广州市城管部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将联合开展督查工作。
特此通告。
学生工作处(盖章) 安全保卫处(盖章)
后勤基建处(盖章) 院团委(盖章)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