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黑人社发[2012]6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际办案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伤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并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后发生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劳动者主张不同意次年补休且要求用人单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工亡待遇争议时,工亡职工近亲属范围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如工亡职工近亲属中有既不愿参加仲裁活动,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简易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基本事项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