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墓识”十疑
1)、不应缺墓主父郗鉴。识文所记“外氏”并非“外室”,指郗璇的母氏。古人记载先辈无非是为了显名望,那么为何记载其母亲“沛国武氏”,却不记载鼎鼎大名的其父郗鉴呢?。关于郗璇的弟弟妹妹等记载颇为详尽,但是为什么连小辈都记载了却不记载长辈呢?与礼不和,与理不和。
2)、不应缺少墓主名字。所有女人的名字都没有出现,如果是因为男尊女卑,更应记上郗鉴。
3)、极低级脱文现象三处:记载郗昙时“北中郎将”缺少“将”字。其他人的父亲都用“讳xx,字xx”,但是刘畅的父亲却没有写那个“讳”字。王羲之的“右将军”前面加上了“前”。
殷浩当时已故,官名前却没有写“前”或“故”。
4)、郗璇年龄与历史记载不同[2]:《世说新语》记载郗璇九十岁高龄。
5)、人名与历史记载不符现象两处:“江霦”错为“江霖”、“卞眕”作“卞轸”。
6)、官名与历史记载不符合现象两处:陈逵的官名历史记载无“使持节” 、“淮南刺史”作“淮南内史”。
7)、墓主的年龄没有说,反而记载王羲之的年龄。墓主信息非常少,反而像是家族简介。
8)、与王羲之家风不称:这个墓志横有行纵有列,很明显是计算了字数以后刻上去的,也就是先书后刻,那么在刻的时候有原稿对照,那么多错误不可能发现不了,刮去重刻那个错字是很容易的,若发现了却没有纠正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这恐怕既不是书丹的问题也不是刻工的问题。按照“郗璇墓识”的原意,笔者给郗璇的埋葬时间进行了补全,按照其相近的时间,应该是在郗璇死后第四十九天所埋葬。东晋戊午年丁巳月庚申日(5月30日,四月初七)薨,戊午年己未月庚戌日(7月19日,五月廿七)葬。五月廿八日的天干地支是辛亥,五月二十七日才是庚戌。也就是说墓识上的日期和天干地支相矛盾。历史上很少有记载了详细日期还要重复加上天干地支的,如同时的《王兴之墓志》 “咸康六年十月十八日卒。以七年七月廿六日葬于丹杨建康之白石。”这一句记载了详细日期,就没有重复地加上天干地支。一般是不说日期的时候才用日期的天干地支,如《张镇碑志》[3] “太宁三年太岁在乙酉,侯年八十,薨。”而且四十九天这么长的时间却有这么多的别字和脱文,根据王兴之家族墓志的风格,东晋家族墓志应该是有专人管理撰文、书写和刊石的。那么历史上所传的“王太保家法”难道就是这样刻墓识的么?虽当时写手刻工多为民间工匠,时有异体字出现,但是这么多的错误加在一起应非偶然。
9)、“七儿一女说”有必要进行重新考证,但是并不代表“墓识”内容准确:“七儿一女”确实是王羲之在《儿女帖》中所写,但是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是“七儿一女”说的主要原因。在现今的很多王氏族谱中,都有王玄之字伯远的记载,刘茂辰先生也认为王玄之就是伯远[4]。至于是否可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证。但是按照伯仲叔季(幼)子的顺序排列的话,如果王玄之是长子伯远,那么这个墓志的记载还是有误的。由于一般认为王凝之字叔平是可以定论的,那么夭折的很可能是王羲之的第二个儿子而不是长子。按照伯仲叔季子的排行“七儿一女说”并不可靠。(按此处所指是学说,并非是否定王羲之书信的内容)笔者认为是立场不同所造成的,王羲之所说的“吾有七儿一女”这个“有”当理解为存在,也就是在世的才能算“有”。如果是他的二儿子很小就夭折,他给人说自己子女的婚姻状况时自然不会算上这个早死的儿子。而我们在考证的时候和王羲之当时说话的立场是不一样的,我们现在把这样的问题拿出来讨论,对于我们来说他们早已都是先人,只需要知道他们是否存在过。
10)、“右将军”一说应该以《谢球墓志》为准。《谢球墓志》[5]中明确记载:“……义熙三年廿六日亡……球妻王德光,祖王羲之,右军将军,会稽内史。父焕之,海盐令。”《谢球墓志》刻工虽低,志文却十分规范,是晋人所制。义熙三年为407年,羲之已经去世,墓志文字有限,记祖先以显荣耀是必然会选择其当过的最大的官来记载,当可信。这与郗璇墓志的“右将军”不符合。
通过以上的疑问,笔者认为这个墓志不是东晋人所刻,不然不会出现那么多的错误。如果是造假,又不至于犯下那么多低级的错误,况且如果是造假,1)、3)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笔者认为即非晋人所刻,又非后人故意造假。可是究竟是何时所刻呢?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