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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政治正当性·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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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4-02-15 00:46回复
      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列奥?斯特劳斯在其《自然权利与历史》中将自然权利作为政治哲学的基石,从自然权利的历史演变去解析西方政治哲学的兴衰历程,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他从批判韦伯的实证主义的“正当性”(legitimacy)概念入手,指出了其否认价值知识而只重事实知识,由此产生了现代西方社会科学的危机,而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自然权利的危机。从该书的论证,可以看到自然权利贯穿于西方文化(尤为宗教文化)、哲学和宪政的历史。斯特劳斯指出,自然权利学说作为近代政治哲学兴起的重要标志,主要体现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中,但自然权利理念早在古代与中世纪已有三大传统:一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二是亚里士多德,三是阿奎那。从斯特劳斯所揭示的古典与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的演变历程,我们可发现自然权利这一概念既具有明显的先验性与神圣性,又具有生动的世俗性与经验性,这种两面性似乎预示着西方政法体系中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统一、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统一。


    4楼2014-02-1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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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特劳斯认可西塞罗的说法,并据此认为苏格拉底也是整个自然权利传统的始作俑者:“由苏格拉底始创,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和基督教思想家们(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所发展的那种特定的自然权利论,可称之为古典自然权利论。”{6}自然权利可谓古希腊评价良好政体或社会的重要标准,与此相关,“政治哲学或政治科学最初是对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的探求,或对关于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的学说的探求。这一探求包括对所有政体的研究。”{7}
        作为政治哲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对任何事情都要问个究竟:什么是正义、虔敬、美好、政治、高尚、好人……“这种提问方式意味着要阐明所问事物的自然(本性),即事物的形式或特征”。{8}作为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在《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等著作中,以自己的方式继续探讨政体的稳健性这一问题。他考虑的问题主要关注两种因素:哲学生活的可能性和习传的社会生活方式。显然,柏拉图的问题是从苏格拉底的问题来的:哲人与民众习传的生活方式的冲突,导致苏格拉底被判死罪。苏格拉底主要想的问题是:何为以及如何成为“好人”;而柏拉图主要想的问题是:苏格拉底这样的“好人”何以会被民主政体处以死罪。如此看来,柏拉图考虑什么是“好的”或稳健的政治制度时,是从哲人的处境出发的。{9}二者的问题都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问题。如果说苏格拉底主要关注求善的权利的含义及其实现手段,柏拉图则主要考虑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6楼2014-02-15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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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哲学家康德尝言:“从科学的理论体系来看,权利的体系分成自然的权利和实在的权利。自然的权利以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根据;实在的或法律的权利是由立法者的意志规定的。” “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10}正如康德将其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称之为“纯粹的权利科学”,{11}在斯特劳斯看来,近代政治哲学也可视为一种“纯粹的自然权利科学”。斯特劳斯认为,霍布斯作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他同意苏格拉底的传统所持的观点:政治哲学所关切的是自然权利”。{12}他使“政治哲学变成了一种先验科学:不是因为政治哲学的原则是永恒的原则,而是因为‘原则,即正义的根据(就是法律与契约),是我们自己制订的,凭借这些原则,我们得以知道,何谓正义与衡平,何谓非正义与非衡平’”。{13}
          权利在以下两个意义上可谓先验的:第一,它们的存在被当作自明的;第二,权利是任何共同体或社会中的成员所具有的,但却是先于而非依赖于共同体而存在的。{14} “关于自然权利的断言就是断言什么应当作为人类选择的结果。它们是对价值的表达即价值判断”。{15}


        7楼2014-02-15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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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当代政治哲学家,其理论建构也离不开先验性的假设,如罗尔斯提出的“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无疑是先验性的,但对其正义论的建构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诺齐克也体现了先验主义的立场:他使先验的权利成为无政府主义的根据,他认为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存在是一个基本的假定。
            斯特劳斯虽然肯定自然权利的先验性乃至神圣性(尤其显然在中世纪的托马斯主义传统),但同时也指出,政治哲学作为一种“成熟的哲学”,应“转向成熟地关注关心政治和道德事务、关心人事和人”,即走向或返回“清明和温良的常识政治”问题,回到“维护正义与虔诚的苏格拉底”所开创的古典政治哲学。{16}这是因为:“哲学本身是超政治、超宗教、超道德的,但政治社会却永远是而且应该是道德的、宗教的”。{17}显然,在斯特劳斯看来,政治哲学应当像其创建者苏格拉底所展示的那样,是政治与哲学的均衡性统一,而近代政治哲学的危机则在于其过于政治化与科学化,这是一种去哲学化的后果:“政治哲学已经被一种非哲学的政治科学,被一种实证的政治科学所取代”。{18}为此,他才提出有必要复兴古典政治哲学,作为整个政治哲学的基础。


          8楼2014-02-15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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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然权利的来源、涵义及其一般性意义
              20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庞德曾说,“法学之难,莫过于权利也”。我国也有法学者将权利问题喻为数学上的哥德巴哈猜想一般的难题。这是由于在权利问题的认识和界定上众说纷纭,并无共识。{19}然而,正如斯特劳斯所见,自然权利在西方政治哲学和自然法学派中的卓越地位,犹如星河中的朗月一般璀璨耀目,闪烁着永恒的辉光。
              那么,自然权利究竟是怎样一种权利呢?要了解“自然权利”,首先要了解何谓“自然”、“自然法”、“自然的人”及“自然状态”等相关概念。
              据斯特劳斯的解释,荷马史诗首次表明的“自然”概念,“指的是某物或某物的特征、外观和活动方式,同时也指某物或某类物不是由神或人创造的。”{20}或者说,“自然”不等于传统、习惯法、历史——民族——地域的“自然”机体,真正的“自然”毋宁说是一种“超自然”。{21}因此,所谓“自然的”,在这里显然是与“实在的权利”(positive rights)相对的。在苏格拉底看来,“自然”(physis)首先是一种“形式”、“理念”、“共相”或元规范。而正义理念的存在是先天的,自然而然的。因此,“公正是自然的”。{22}


            9楼2014-02-15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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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natural law)被称为西方法学中的“不死鸟”,作为一种经久不衰的思想传统,它是西方文明的一个根本性观念。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从其发端到19世纪初叶,所有法哲学理论都是自然法学说”。{23}“自然法作为一种自然的、不变的法则,而所有人法均由其获得力量的观念”,在历史上第一次由古希腊“晦涩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提出。{24}智者派认为自然法就是强者的力量。与之相反,苏格拉底揭示了存在着诸如善、美及正义之类的可以认知的客观的价值世界,他的弟子们借助于理念论得出了某种自然地正义的认识:柏拉图的形而上学的自然法与更现实一些的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构成了希腊文明中道德与自然法哲学的较高水平;而斯多亚派则形成了明显的折衷主义的自然法综合体系,并对基督教会的自然法概念奠定了基础。{25}如此看来,古典自然法与上述斯特劳斯所梳理的古典自然权利学说显然是连为一体、相互相成的。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比自然法更为根本,而且是自然法的基础;{26}而法学家菲尼斯则认为:自然法原则可为社会中权力的运用提供正当性,要求在多数情况下以法治的方式行使权力,并对体现正义要求的人权给予其应有的尊重,同时促进以尊重权利为其组成要素的共同的善。{27}


              10楼2014-02-15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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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起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观要祥和得多。据斯特劳斯的解析,洛克确认:自然状态必然是一种“安宁的状态,充满善良愿望、互相援助和维护的状态”。他进一步做出了以下两个推论:第一、自然状态必然是一种社会状态(social state);第二、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都通过自然法而“形成一个社会”,尽管他们“在地球上并无普遍的优越性”。{31}在洛克看来,这种安宁的自然状态就是公民社会,而先于公民社会的状态是战争状态。洛克还指出,这种自然状态是“自由松散的”,这是因为“上帝植入人类的第一个和最强烈的意愿,不是关心别人,也不是关心自己的后代,而是自我生存或保护的意愿(the desire for preservation)。{32}同霍布斯一样,洛克认为自我保存的权利是一切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都可以做他认为适合自己的事情,即拥有自由选择的意志。


                12楼2014-02-15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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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比起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洛克更为强调人类理性而不是私欲本能的作用:“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3}正是这种具有自然法地位的理性可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提供基础。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契约一经订立,自然状态立即转化为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得以为继的条件是马上成立政府。
                    因而,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是自然权利驱使人们告别自然状态,走向社会契约和国家。霍布斯认同了古典自然权利的基本思想:所有自然法则服从于自然权利。{34} “按霍布斯论断,道德和政治的基础,不在于‘自然法’,就是说,不在于自然义务,而在于‘自然权利’。‘自然法’的全部尊严,完全来自它是自然权利的必然后果这一事实”。{35}“他直截了当地使一项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成为自然义务的基础,因而义务就不过是有条件的。他是明确地现代自然法学说的经典作家和创立者”。{36}而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自有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37} “自然法的基础则植根于每个人心中最强烈的欲望”。{38}而“自然权利比自然法更为根本,并且是自然法的基础”。{39}由此可见,霍布斯和洛克都论证了自然权利是驱使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走向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公民社会的自然法或根本原则。


                  13楼2014-02-15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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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到底什么是自然权利呢?综合古代和中世纪政治哲学的观念,尤其是近代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思想与学说,斯特劳斯是这样阐释自然权利的:所谓“自然权利”,是指“由人类理性所揭示并被普遍承认的权利”。{40}但另一方面,斯特劳斯也指出了霍布斯关于自然权利正是“对死亡恐惧的权利”这一思想的意义:它标志着同古代理性主义传统的决裂,而“与理性主义的这个决裂,是一般近代政治哲学的根本前提。”{41}而斯特劳斯所强调的古典理性主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实际上是高于历史——民族——地域的文化传统的“自然正当”、“自然正确”或“自然正义”。{42} “所有自然权利学说都宣称,人类之为人类,必能接触到正义的基本原则”。{43}在此意义上,可以承认“自然权利与道德权利是同义的”。{44} “自然权利表明的是独立于法律权利并要求在法律权利中得以体现的道德权利。”{45} “在洛克那里,自然权利就是自然法所要求的一种道德价值规定,是一种道德权利”。{46}反之,“摒弃自然权利,无异于承认所有权利都是实在的权利,而这意味着,何谓权利仅仅取决于各国的立法者和法庭。”{47}


                    14楼2014-02-15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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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斯特劳斯看来,就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的“极端形式的个人主义的假设”而言,他的政治哲学具有划时代的贡献,堪称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他指出,近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的根本区别,在于近代政治哲学将“权利”视为它的出发点,而古典政治哲学则尊崇“法”。{48} “霍布斯政治哲学所假设的那个关于自然的观念,是二元论的:文明的观念假定人凭借他的智能,可以使自己置身于自然之外,可以反叛自然。这个二元论,在霍布斯的全部哲学中显而易见,它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对立中,亦并非无足轻重。”{49} “霍布斯第一个以无与伦比的清晰明确,对‘权利’和‘法’加以区分,以至于他试图论证,国家首先奠基于‘权利’之上,而‘法’只是派生的后果;”他所确立的这种“极端形式的个人主义的假设”,“比洛克本人的个人主义更为毫不调和、毫不妥协;由于这些原因,霍布斯确实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50}因而,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划时代意义,在于通过自然权利的理念和学说,确立了自然权利为国家的前提和基础这一重要论断。{51}
                        概要而言,自然权利的概念,正如美国学者贝思?辛格所概括的,至少具有四个相关意义:第一、它们是生而有之的,并不是由习惯或社会赋予的。第二、不管这些权利是否由神所授予,所有的人(只要是人)都有资格拥有它们。第三、这些权利对人来说是“自然拥有的”;第四、它们是可以被理性先验认识的。{52}


                      15楼2014-02-15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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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然权利的实质性意义——为政治正当性提供价值规范与法理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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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正当性是系统产生和维持“现存的政治制度是对这个社会最为适合的政治制度的信念”的能力。(S.M. Lipset)
                          2)在韦伯的传统里面,正当性被定义为“制度被评价以及被认为是对的和合适的程度”。(Robert Bierstedt)
                          3)我们也许可以把政治正当性定义为公众认为依附在政治政体上的“应当性”的质素。一个政府是正当的就是被认为对一个社会是道德上恰当的。(Richard Merelman){54}


                        16楼2014-02-15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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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正竉当性或政治合竉法性问题,可视为政治学尤其是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最通俗地讲,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55}能否恰当地认识并处理好这一问题,“不仅对维持秩序至关重要,而且对统治者可以从被统治者那里获得合作的程度及履行义务的质量也至关重要。”{56}
                            如上所述,法学家菲尼斯认为自然法原则可为社会中权力的运用提供正当性,而洛克则认为自然权利比自然法更根本,因此自然权利理念无疑更可为政治正当性奠定基础。
                            自卢梭的时代以来,正当性问题成为政治哲学与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这是由于“人们对神、自然、语言、自我和知识的认识改变了,使得宗教褪去神圣的权威,扩大了常规约定的意义,因而突出了合法性的议题”。{57}但另一方面,在斯特劳斯看来,正是从卢梭开始,现代自然权利理念与学说面临着危机与挑战。由于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完全是为私欲所驱动的野蛮而愚昧的人,因而他最终抛弃了自然状态观念乃至自然权利学说。{58}尽管英国思想家柏克在批判法国大革命及其思想基础——卢梭的政治学说时,试图挽救与保留自然权利的理念。但是现代实证主义思潮,尤其是韦伯关于事实与价值二元分离的“价值中立”学说,对自然权利理念与学说构成了沉重打击。{59}而斯特劳斯的使命,正是要通过对自然权利理念与学说的历史性考察与梳理,使现代政治哲学的范式得以在古典政治哲学的本体上重建起来。


                          17楼2014-02-15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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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伯的实证主义理论基础之一,体现在其关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理论。长期以来,韦伯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概念被当作为政治理论中的经典性的论述。韦伯认为,“国家是一种人支配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由正当的(legitimate)(或被视为正当的)暴力手段来支持的。要让国家存在,被支配者就必须服从权力宣称它所具有的权威。”{60}然而,斯特劳斯将韦伯视为近代实证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对其政治社会学、宗教社会学及其方法论基础做出了尖锐的批判,指出韦伯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过于强调事实世界,而对应当性这类价值问题加以否定,完全忘却了恶魔存在的可能性,很可能将人们引向虚无主义。{61}而英国学者戴维?比瑟姆、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等人也从不同角度对韦伯的合法性理论提出了批评。


                            18楼2014-02-15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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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权力的合法化》一书中,比瑟姆指出,“什么是‘合法的’意味着道德正当性或正确性;合法性决定了权力关系必须具有道德正当性(moral justifiability)。然而,韦伯则将合法性定义为对相关社会力量的合法性的信仰,并认为,当权力关系参加者,不论是统治者还是附庸者,都坚信权力关系合法时,权力关系就是合法的。”{62}比瑟姆毫不客气地批评道,韦伯这一概念是造成现代正当性问题混乱之根源,因为他认为“合法性等同于对合法性的信仰;合法的权力就是被看作正当的权力。”{63}因而,韦伯合法性概念之危险性在于:“将合法性尽数化为信仰或意见。当人们认为现存制度是‘合适的’或‘道德上是适当的’,那么这些机构就是合法的。”{64}伽夫特斯坦(Robert Graftstein)也批评了韦伯的概念路径对道德判断的抛弃:“合法性概念应该对政治体制做出一个恰如其分的规范评价:其程序的正确性,其决策的正当性,以及其对被统治者的一视同仁。然而在韦伯手中,合法性不再代表对一个政权的评价;实际上它不再直接指向政权本身。”{65}与此类似,哈贝马斯也对韦伯有所批评:韦伯关心的是一道命令产生人民信仰合法性的能力,而不去关心那些信仰本身的真假。{66}换言之,这种实证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只强调政治秩序是否获得大众的支持和忠诚,而不管这种支持和忠诚的价值根据何在。


                              19楼2014-02-15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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