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要在今天开庭的东星与融众集团股权纠纷案,在昨天下午临时被湖北省高院通知延期举行,从全国各地赶来的数十家媒体已经云集武汉,而东星集团在今天举行的发布会,也遭遇多次破坏阻挠,一场发布会,由于酒店突然通知“要进行线路检修”而被迫更换场地,更换后的场地也遭遇多次停电,酒店相关方先说接公安局通知,后说进行工程检修。
曾经代理过李庄、顾雏军案件的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是此次案件原告之一兰世立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件相关双方是昨天下午3点被湖北省高院通知案件延期开庭的,理由是由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有调整,并且都提供了很多新证据,为了将案子审扎实,让双方更好的做准备,因此决定延期开庭。
“法院要求延期开庭是正常的行为,也在其权限范围内,也可能与到场媒体太多有关。”陈有西称,“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只对事实和证据负责,会认真审查所有交易证据和当时的借款过程,以及各个环节是真实意思表示,还是虚假被人欺骗。”
陈有西表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合同争论焦点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到底是股权交易合同,还是借款质押合同,“我们认为真相是这是一个借款担保合同,因为如果要进行股权转让,应该进行资产评估,尽职调查,而不会短时间草率的进行了股权转让,也不会让李军、杨嫚两个根本没参加过一次合同谈判的人做受让人,进行了一场“影子交易”。
2008年1月,兰世立以旗下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东盛房地产”)作为抵押,与融众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当年4月,双方又签署了委托经营合同,当年7月,委托经营合同又变为资产转让协议,不过,协议中受让东盛房地产的一方并不是融众集团,而成了两名自然人李军和杨嫚。
不过,上述案件之所以发回湖北省高院重审,主要还是由于东星集团在起诉融众集团及其关联方一案二审开庭后发现新证据,落款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签名并非出自他本人,《出资转让协议》所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样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名。如果上述问题属实,股权变更行为将无效。
昨天,融众方面提供的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则表示,公安机关在对东盛公司2008年7月法人股权变更的工商文件中兰世立签名(3个检材)与《委托经营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东星集团对兰世立授权书、8份收款收条上兰世立签名(20个样本)字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2014年1月14日,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了3个检材上留有“兰世立”签名字迹与20个样本上“兰世立”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不过,其并未提供鉴定意见的具体材料和附件,对于”3个检材”是什么也没有明确。
对此,融众集董事长谢小青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3个检材”就是指东星集团认为的东盛地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会变更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中兰世立的签名及东星集团的印章。“何谓鉴定?你认为是假的东西与你没有异议认为是真的东西进行比对。”谢小青说。
不过,东星集团此案的代理律师张军则对记者称,东星方面在发现签名伪造后,只是向湖北省工商局举报,要求湖北省工商局依法撤销变更,恢复到原有登记状态,但并未向公安局报案,因此也没有要求公安局进行鉴定,而此次鉴定意见通知书是由谁要求做出就值得玩味,鉴定的过程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也值得考量。“目前案件已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局其实没有对外鉴定的主体资格,我们会向法院申请鉴定,相信对湖北省高院也会组织专人重新进行鉴定,在法庭上我们也会表明这份鉴定材料没有法律效力。”
曾经代理过李庄、顾雏军案件的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是此次案件原告之一兰世立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件相关双方是昨天下午3点被湖北省高院通知案件延期开庭的,理由是由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有调整,并且都提供了很多新证据,为了将案子审扎实,让双方更好的做准备,因此决定延期开庭。
“法院要求延期开庭是正常的行为,也在其权限范围内,也可能与到场媒体太多有关。”陈有西称,“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只对事实和证据负责,会认真审查所有交易证据和当时的借款过程,以及各个环节是真实意思表示,还是虚假被人欺骗。”
陈有西表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合同争论焦点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到底是股权交易合同,还是借款质押合同,“我们认为真相是这是一个借款担保合同,因为如果要进行股权转让,应该进行资产评估,尽职调查,而不会短时间草率的进行了股权转让,也不会让李军、杨嫚两个根本没参加过一次合同谈判的人做受让人,进行了一场“影子交易”。
2008年1月,兰世立以旗下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东盛房地产”)作为抵押,与融众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当年4月,双方又签署了委托经营合同,当年7月,委托经营合同又变为资产转让协议,不过,协议中受让东盛房地产的一方并不是融众集团,而成了两名自然人李军和杨嫚。
不过,上述案件之所以发回湖北省高院重审,主要还是由于东星集团在起诉融众集团及其关联方一案二审开庭后发现新证据,落款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签名并非出自他本人,《出资转让协议》所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样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名。如果上述问题属实,股权变更行为将无效。
昨天,融众方面提供的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则表示,公安机关在对东盛公司2008年7月法人股权变更的工商文件中兰世立签名(3个检材)与《委托经营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东星集团对兰世立授权书、8份收款收条上兰世立签名(20个样本)字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2014年1月14日,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了3个检材上留有“兰世立”签名字迹与20个样本上“兰世立”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不过,其并未提供鉴定意见的具体材料和附件,对于”3个检材”是什么也没有明确。
对此,融众集董事长谢小青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3个检材”就是指东星集团认为的东盛地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会变更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中兰世立的签名及东星集团的印章。“何谓鉴定?你认为是假的东西与你没有异议认为是真的东西进行比对。”谢小青说。
不过,东星集团此案的代理律师张军则对记者称,东星方面在发现签名伪造后,只是向湖北省工商局举报,要求湖北省工商局依法撤销变更,恢复到原有登记状态,但并未向公安局报案,因此也没有要求公安局进行鉴定,而此次鉴定意见通知书是由谁要求做出就值得玩味,鉴定的过程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也值得考量。“目前案件已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局其实没有对外鉴定的主体资格,我们会向法院申请鉴定,相信对湖北省高院也会组织专人重新进行鉴定,在法庭上我们也会表明这份鉴定材料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