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1、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以下情况的纳税人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
1、日常报表按增值税走(月编月报)
资产负债表(月报)
利润表(月报)
没有增值税税种按企业所得税走(季编季报)
资产负债表(季报)
利润表(季报)
2、按年编报7个附注报表(2013年度需要报送)
3、今年由于是首次报送还需要报2013年度利润表的年报
新版财务报表从2014年1月份征期开始报送
按月(季)报送
月(季)终了后15日内
按年报送
年度终了后45日内
报送方式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不需报送纸制报表。
(二)使用单机版电子申报软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存储介质报送电子信息,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制报表。
(三)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填制纸制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
国税发[2005]20号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