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赵仁伟)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烟具。
草案提出,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提出,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