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古人云:“人无信而不立”。信用对个人而言,是立人之本,对企业而言,是立业之基,对国家而言,是立国之道。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与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中,信用被定义为经济信用,它是专门指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任何经济整体和个人在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道德资本。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道德约束,正确、具体、清晰地衡量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信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在国家信用体系当中,信用服务业是我国信用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层面,它承担着向社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其中,征信业务是其核心业务,在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中,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信用服务行业的成熟程度体现了信用经济发展的程度,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以美国为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下,除国家立法外,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只起到指导性工作,根本性的推动则是由信用行业完成的。
目前,信用服务行业的产品与服务纵向基本涉及信用服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横向涵盖多个服务领域,一般认为,信用服务行业由10个分支组成。这10个分支是: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消费者信用调查行业、资信评级行业、市场调查行业、信用保险行业、保理行业、担保行业、企业商账追收行业、消费者欠款追收行业和信用管理咨询行业等。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业态已经形成,正在逐步成熟。
其中,这些分支均被纳入到我国的征信体系当中,所以,本课题研究的主体为征信业。
二、征信业的发展及研究历史
1、中国的征信业发展历程
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 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上海已经有5家外国投资者开办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包括日商办的上海兴信所、帝国兴信所和东京兴信所,有美商办的商务征信所和中国商务信托总局。1932年6月6日,由著名民主人士和银行家章乃器先生牵头发起、由多家中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专职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在上海圆明园路1号宣布成立。到1936年7月,中国征信所在4年中总共发出调查报告3万份。这一段时间,是中国征信所最为兴旺的时期。可惜的是随后的日本侵华战争和抗战胜利不久爆发的内战使中国征信所越来越限于困境,勉强维持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抗日战争后期,1945年3月,由多家官办金融机构合作开办的"联合征信所"在大后方重庆正式成立。抗战胜利后,联合征信所总部由重庆迁往上海,并陆续在汉口、南京、平津、北平、南昌、沈阳等地开设了分所或办事处。并一直延续到上海解放。无论是中国征信所还是联合征信所,都曾经为当时的经济运行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信息。尽管由于战争和解放后的中国实行计划经济,这两个征信机构都没有能够按照其固有的规律得到充分的发展,但中国征信业的先驱们所做出的努力仍然值得我们回顾。后又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征信从无到有,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最近5年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估计,2000年的市场总需求大约是4万份企业信用报告、约为3,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的市场总需求达到约12万企业信用报告,约8,000万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尽管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规模相差很大(美国约10亿美元、日本约5亿美元、德国约5亿美元),但考虑到中国的企业征信市场才发展了10年,而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市场都有超过100年的发展历史,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
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主要用户依然为跨国公司,80%以上的需求来自于这些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和中国国内贸易中对中国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和风险决策。约15%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商以及向这些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涉及对国外交易对象的信贷管理。只有约5%来自于国内的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程中对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系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决策和管理体系,完全靠自身的信贷分析人员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分析,基本上不从专业征信机构购买企业信用报告。而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是企业征信服务的最主要用户和市场。
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于1999年8月在上海开始试点建设。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于2006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联网运行。截至2006年8月底,该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超过5亿,其中有借款记录的超过5200万,信贷账户总数超过7680万个;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机构包括1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16家城市商业银行、67家城市信用社和82家农村信用联社。该数据库在个人信贷风险防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全国各分支机构已开启5.2万个查询终端,为各金融机构累计开通查询用户近7.2万个,累计查询信用报告3523万笔,日均查询量在15万笔左右。据一些商业银行反映,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而拒绝贷款的客户,约占申请客户的10%左右。
3、我国征信业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如美国,有关信用的法律达l6部之多。而我国征信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征信法律。我国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17部委共同拟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由于征信涉及部门较多,加之众多利益纠葛,该法规至今也未能出台。酝酿多年的《征信管理条例》已被纳入国务院2008年规章立法计划中,2009年准备出台。不负重望的是,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这表明我国的征信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与前几稿相比,意见稿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第一,坚持了征信活动市场化导向;第二,吸取了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失灵的教训,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关联的法律治理;第三,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四,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性质为公共征信机构;第五,明确了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最后,统一信用评级标准。但是,该《意见稿》仍有诸多规定需要立法者从法律基本原理出发,抛弃部门利益的偏见加以完善。例如:效力层次低,征信机构定性缺位,忽视了信用信息主题的复杂性,没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征信机构资格终止后数据处理方式的原则要求与操作性具体规定不一致等。
古人云:“人无信而不立”。信用对个人而言,是立人之本,对企业而言,是立业之基,对国家而言,是立国之道。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与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中,信用被定义为经济信用,它是专门指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任何经济整体和个人在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道德资本。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道德约束,正确、具体、清晰地衡量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信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在国家信用体系当中,信用服务业是我国信用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层面,它承担着向社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其中,征信业务是其核心业务,在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中,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信用服务行业的成熟程度体现了信用经济发展的程度,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以美国为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下,除国家立法外,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只起到指导性工作,根本性的推动则是由信用行业完成的。
目前,信用服务行业的产品与服务纵向基本涉及信用服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横向涵盖多个服务领域,一般认为,信用服务行业由10个分支组成。这10个分支是: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消费者信用调查行业、资信评级行业、市场调查行业、信用保险行业、保理行业、担保行业、企业商账追收行业、消费者欠款追收行业和信用管理咨询行业等。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业态已经形成,正在逐步成熟。
其中,这些分支均被纳入到我国的征信体系当中,所以,本课题研究的主体为征信业。
二、征信业的发展及研究历史
1、中国的征信业发展历程
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 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上海已经有5家外国投资者开办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包括日商办的上海兴信所、帝国兴信所和东京兴信所,有美商办的商务征信所和中国商务信托总局。1932年6月6日,由著名民主人士和银行家章乃器先生牵头发起、由多家中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专职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在上海圆明园路1号宣布成立。到1936年7月,中国征信所在4年中总共发出调查报告3万份。这一段时间,是中国征信所最为兴旺的时期。可惜的是随后的日本侵华战争和抗战胜利不久爆发的内战使中国征信所越来越限于困境,勉强维持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抗日战争后期,1945年3月,由多家官办金融机构合作开办的"联合征信所"在大后方重庆正式成立。抗战胜利后,联合征信所总部由重庆迁往上海,并陆续在汉口、南京、平津、北平、南昌、沈阳等地开设了分所或办事处。并一直延续到上海解放。无论是中国征信所还是联合征信所,都曾经为当时的经济运行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信息。尽管由于战争和解放后的中国实行计划经济,这两个征信机构都没有能够按照其固有的规律得到充分的发展,但中国征信业的先驱们所做出的努力仍然值得我们回顾。后又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征信从无到有,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最近5年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估计,2000年的市场总需求大约是4万份企业信用报告、约为3,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的市场总需求达到约12万企业信用报告,约8,000万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尽管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规模相差很大(美国约10亿美元、日本约5亿美元、德国约5亿美元),但考虑到中国的企业征信市场才发展了10年,而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市场都有超过100年的发展历史,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
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主要用户依然为跨国公司,80%以上的需求来自于这些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和中国国内贸易中对中国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和风险决策。约15%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商以及向这些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涉及对国外交易对象的信贷管理。只有约5%来自于国内的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程中对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系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决策和管理体系,完全靠自身的信贷分析人员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分析,基本上不从专业征信机构购买企业信用报告。而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是企业征信服务的最主要用户和市场。
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于1999年8月在上海开始试点建设。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于2006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联网运行。截至2006年8月底,该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超过5亿,其中有借款记录的超过5200万,信贷账户总数超过7680万个;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机构包括1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16家城市商业银行、67家城市信用社和82家农村信用联社。该数据库在个人信贷风险防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全国各分支机构已开启5.2万个查询终端,为各金融机构累计开通查询用户近7.2万个,累计查询信用报告3523万笔,日均查询量在15万笔左右。据一些商业银行反映,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而拒绝贷款的客户,约占申请客户的10%左右。
3、我国征信业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如美国,有关信用的法律达l6部之多。而我国征信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征信法律。我国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17部委共同拟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由于征信涉及部门较多,加之众多利益纠葛,该法规至今也未能出台。酝酿多年的《征信管理条例》已被纳入国务院2008年规章立法计划中,2009年准备出台。不负重望的是,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这表明我国的征信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与前几稿相比,意见稿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第一,坚持了征信活动市场化导向;第二,吸取了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失灵的教训,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关联的法律治理;第三,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四,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性质为公共征信机构;第五,明确了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最后,统一信用评级标准。但是,该《意见稿》仍有诸多规定需要立法者从法律基本原理出发,抛弃部门利益的偏见加以完善。例如:效力层次低,征信机构定性缺位,忽视了信用信息主题的复杂性,没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征信机构资格终止后数据处理方式的原则要求与操作性具体规定不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