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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最强法规复习精华总结(2014过法规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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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
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1楼2014-04-16 11:05回复
    四、民法考点解析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4楼2014-04-1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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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5楼2014-04-1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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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6楼2014-04-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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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7楼2014-04-1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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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
            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8楼2014-04-1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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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3、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4、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7、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8、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9楼2014-04-1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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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6、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9、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件比较)
                2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10楼2014-04-1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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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品
                  3、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12楼2014-04-1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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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13楼2014-04-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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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
                      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
                      (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
                      (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15楼2014-04-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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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6楼2014-04-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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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劳动法考点解析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
                          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6、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
                          7、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9、调解协议的履行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0、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商事仲裁主要解决财产合同纠纷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11、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3、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1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相同)
                          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10日内提交答辩状。
                          16、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7、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7楼2014-04-1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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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档案法考点解析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9、验收组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 目档案的验收;
                            1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9楼2014-04-1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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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税法考点解析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义务、出境清税义务和纳税人报告义务。
                              5、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开立的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0楼2014-04-1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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