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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4-04-23 20:16回复
    法院顶风违纪 黑手遮国法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朱家辛村民委员会经公开招标将砖厂一处土地65亩及房屋发包给被告朱志永,承包期限自2000年5月28日至2004年5月28日,承包费每年4万5仟元整,2006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我村委以侵权责任起诉。开庭审理的时候被告以一份伪造的2001年1月6日“补充协议”承包期限已延长至2026年10月28日,而且承包费用在合同届满后一次性付清26年承包费每年1仟元整。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朱家辛村民委会员2006年7月12日起诉,几次法院审理经过如下:
    一、2009年1月14日判决,[2006]临民初字第2719,被告返还土地、房屋。被告朱志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2009年6月24日裁定,[2009]淄民终字第525号撤销了改判决,发回重审。
    三、2010年1月2日判决,[2009]临民重字第37号被告返还土地、房屋,被告朱志永对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四、2010年7月12日裁定,[2010]淄民一终字第138号撤销判决,再次发回重审。
    五、2012年5月14日判决,[2010]临民重字第32号被告返还土地及房屋,被告朱志永对判决不服又一次提起诉讼。
    六、2012年11月19日裁定,[2012]淄民一终字第351号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淄博中院的审判长相林和村委负责人说,我已经和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说好了,你们村委不要以侵权责任起诉了,你们再以合同无效起诉。
    七、2013年9月15日判决,[2013]临民初字第264号作出判决,2001年1月6日签订“砖厂承包补充协议”无效。被告朱志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朱家辛村民委员会返还砖厂土地、房屋。
    八、2014年5月28日裁定,[2013]淄民一终字第639号内容为:1、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2、发回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无效:1、被告出示的签订的补充协议,经临淄区人民法院调查落实,签字的村民代表大部分是假的签名,远远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程序违法。2、本村村民102户,现有78户村民连名签字不知道补充协议事宜,剩余24户全是朱志永本家不愿意签字。3、被告出示的补充协议确已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在背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65亩地承包费从每年45000元降到每年1000元,而且是对原告一方明显不利的变更,严重地损害了临淄区齐都镇朱家辛村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
    法院判决不公,寻求处理 联系人苏爱国 手机号13805339239
    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朱家辛村民委员会


    2楼2014-07-2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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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4-07-2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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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事啊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8-1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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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记者敢揭露社会底层黑暗吗?还是只是挂个记者名字而已呢


          IP属地:山东5楼2016-01-3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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