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07年实施的,其实施是标志着我国首次明确的提出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无论是物权种类、物权变更等方面都明确了一系列的制度程序,这是之前没有的。
一个是就学校的来,对公民财物的没收,必须要经过国家法律的授权。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其具有没收财物的依据。因此,显然就他取得学生财产之个事实,就显然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另外,学生使用电器的危害性本身,并不能就赋给学校没收的权利。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没“第三条 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道理很简单,假设我是一个犯罪分子,但是除了司法机关之外的人是没有权利审判、拘禁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