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骗取宅基地建房,拆除
村民赵某对现住房不满意,打算卖掉旧房再建新房。于是便想出了一个欺骗的办法,以兴办“面条加工厂”的名义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赵某的申请批给他280平方米村中空闲地。赵某随后在这块地上建房八间,作住宅用。入住后不久,赵某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对赵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赵某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拆除所建房屋。
分析
这是一起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权建住宅的案件。在我国农村,农户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和批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77条第1款还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案例二:毁坏耕地建房,违法
2013年4月,村民胡某因儿子结婚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统一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胡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同年底,胡某在本村村民尤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承包人的阻拦,毁掉尤某的核桃树苗9棵,强行开挖、碾压地基,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无奈之下,尤某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止胡某的违法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国土资源局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遂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胡某停止侵害,并在决定生效后后10日内恢复耕地原貌,并按评估价格赔偿尤某的果树损失。
分析
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家庭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
案例三:房屋想建多高就建多高?不行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13年2月,王某计划在原宅基上翻建一幢8.8米高的两层楼房,在与李某协商时,未取得其同意。王某认为,在自己原宅基上翻建新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随即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0月初完工。建房期间,李某多次劝说均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留出足够的采光距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楼房后檐高8.35米,比原告房屋高出4.15米,致原告房屋室内在冬至前后有25天左右无法接受阳光照射,且通风也受到一定影响,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建房不得超过6.5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分析
这是一起因翻建新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里所说的相邻通风、采光、日照权是指不动产(主要是建筑物)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不受相邻他方建筑或其他设施影响的权利。具体请参考违法畜牧养殖场http://www.7bei.cc/gongcheng/gongcheng-3917.html案例分析
村民赵某对现住房不满意,打算卖掉旧房再建新房。于是便想出了一个欺骗的办法,以兴办“面条加工厂”的名义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赵某的申请批给他280平方米村中空闲地。赵某随后在这块地上建房八间,作住宅用。入住后不久,赵某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对赵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赵某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拆除所建房屋。
分析
这是一起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权建住宅的案件。在我国农村,农户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和批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77条第1款还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案例二:毁坏耕地建房,违法
2013年4月,村民胡某因儿子结婚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统一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胡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同年底,胡某在本村村民尤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承包人的阻拦,毁掉尤某的核桃树苗9棵,强行开挖、碾压地基,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无奈之下,尤某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止胡某的违法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国土资源局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遂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胡某停止侵害,并在决定生效后后10日内恢复耕地原貌,并按评估价格赔偿尤某的果树损失。
分析
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家庭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
案例三:房屋想建多高就建多高?不行
王某与李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13年2月,王某计划在原宅基上翻建一幢8.8米高的两层楼房,在与李某协商时,未取得其同意。王某认为,在自己原宅基上翻建新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随即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0月初完工。建房期间,李某多次劝说均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留出足够的采光距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楼房后檐高8.35米,比原告房屋高出4.15米,致原告房屋室内在冬至前后有25天左右无法接受阳光照射,且通风也受到一定影响,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建房不得超过6.5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分析
这是一起因翻建新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里所说的相邻通风、采光、日照权是指不动产(主要是建筑物)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不受相邻他方建筑或其他设施影响的权利。具体请参考违法畜牧养殖场http://www.7bei.cc/gongcheng/gongcheng-3917.html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