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网讯 近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对全国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整治,推行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这些新措施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针对当前车检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方便等问题,力求找准症结、破解难题,回应社会公众对改革现行车检制度的呼声。新措施内容主要涉及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推行多项便民服务举措、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方面。
试行6年以内私家车免予上线检验
【现状】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车辆保养维修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定期检验的周期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对策】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车辆大小、类型、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其中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
考虑到许多私家车出行频率不高、检验周期内行驶里程少、定期保养较好等实际情况,《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申请前,车主应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同时,《意见》指出,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据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而且,群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时,也无需缴纳任何检验费用。
按照《意见》规定的实施日期计算,对于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推出多项检车便民服务新措施
【现状】广大群众反映检车过程中存在排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
【对策】推出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机动车异地检验、机动车预约检验、检车提醒服务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当前,小型客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此次推出了在省(区、市)范围内,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所在地直接参加检验的便民措施,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在此基础上,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进一步方便群众快捷检验机动车。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后,车主可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此外,《意见》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车主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简化检验工作程序,整合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服务;推行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检车提醒服务。
严禁政府部门举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
【现状】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对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为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保证检验机构公平公正办理检验业务,《意见》规定,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通过强令推行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更公正地行使监管职责。
为全面实现检验社会化,《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公安、质检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对发现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行6年以内私家车免予上线检验
【现状】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车辆保养维修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定期检验的周期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对策】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车辆大小、类型、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同的检验周期,其中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
考虑到许多私家车出行频率不高、检验周期内行驶里程少、定期保养较好等实际情况,《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申请前,车主应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同时,《意见》指出,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据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而且,群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时,也无需缴纳任何检验费用。
按照《意见》规定的实施日期计算,对于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推出多项检车便民服务新措施
【现状】广大群众反映检车过程中存在排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
【对策】推出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机动车异地检验、机动车预约检验、检车提醒服务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当前,小型客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此次推出了在省(区、市)范围内,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所在地直接参加检验的便民措施,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在此基础上,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进一步方便群众快捷检验机动车。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后,车主可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此外,《意见》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车主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简化检验工作程序,整合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服务;推行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检车提醒服务。
严禁政府部门举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
【现状】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对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为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保证检验机构公平公正办理检验业务,《意见》规定,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通过强令推行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更公正地行使监管职责。
为全面实现检验社会化,《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公安、质检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对发现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