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县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以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31元、317元、302元、288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54元的,增加到2154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737元的,增加到1737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本次调整范围以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31元、317元、302元、288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54元的,增加到2154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737元的,增加到1737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