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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公司老板默许员工合同诈骗致30余名被害人损失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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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bjjc.gov.cn/bjoweb/syxw/50695.jhtml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聚焦 > 正文公司老板默许员工合同诈骗致30余名被害人损失近20万2014-01-22 08:36:14A- A A+
犯罪嫌疑人吴某开设公司后,明知道员工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虚构买家进行关键词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提高业绩,仍默许员工进行此种诈骗行为,致30余名被害人被骗走将近20万元。日前,吴某等公司高管和主要参与员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昌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吴某与他人合伙设立的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进行关键词(关键词,可以理解为用于网站搜索的词汇。关键词搜索是网络搜索索引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希望访问者了解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公司等的具体名称的用语。)买卖的一个中介公司,公司员工居中介绍关键词持有人将关键词转卖给需要这一关键词的人,并收受代理费,员工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提成。同时该公司还进行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的制作。
2013年1月份开始,公司员工为提高业绩,主动与关键词持有者联系,谎称有人要购买该关键词,让关键词持有者与其签订合同,将关键词委托其公司出售,或者要求持有者将关键词交给其公司做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等,以此理由收取关键词持有者代理费、网站建设费、平台维护费等费用,而实际上并没有人要购买。为了不被持有者识破,公司员工之间相互配合,由其他员工冒充购买人与持有者联系,并称做成门户网站或者客户端的话可以加价购买,诱导关键词持有者再与该公司开展其他业务,将获取的业绩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被害人王先生作证称,该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对他说有人要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他手中持有的关键词“园林”,并可支付30%预付款,但需王先生先付4万元用于支付“园林”一词门户网站的平台开发费用,王先生于2013年9月到达北京,在其公司参观后,支付了4万元用于门户网站开发,用于“园林”一词的网站开发费用,之后却再没有打通业务员的电话,方知被骗。公司法人吴某在明知员工采用诈骗手段来提高业绩的情况下,仍不进行整改,反而默许诈骗经营行为,致公司员工骗取30余名被害人将近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公司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应按单位犯罪处理。吴某等人作为单位主管负责人对单位员工诈骗行为纵容、默许,应负刑事责任。公司员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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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4-06-2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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