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人都知道,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而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灵魂,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共同决定的。可是,到现在为止,有些人仍然不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有些人虽然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但他们仍然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这就不能不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理解错了。因此,为了弄清马克思 劳动价值论的本来意义,为了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变成人们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有力工具,为了驳斥那种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是简单的文字表述、没有可操作性”等谬论,这里再仔细研究一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再详细阐述计算商品价值的具体方法。
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的内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52页)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在中等生产条件下或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在中等劳动熟练程度和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是指社会劳动总劳动分配给各个劳动产品的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个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同上,第3卷716-717页)这句话的意思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人们对各种劳动产品的需求是有一个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比例和数量的。这个客观的比例和数量就是社会分配给各个劳动产品的劳动时间。
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之间的关系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是有两个含义。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哪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它们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我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商品价值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在供给与需求一致的前提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在供给与需求不一致那疤嵯拢巧缁岜匾投奔涞牡诙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在供给与需求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
我们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商品价值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是说商品的价值形成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只有其中的一个条件是不能确定商品的价值的。例如,在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用的劳动时间是2小时。按照过去的理解,这2小时就是该劳动产品的价值。但是,人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是从简单商品交换出发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在阐述这个观点时把社会供给与需求这个价值形成的条件给抽象掉了,或者是以供给与需求一致为前提条件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供给与需求往往是不一致的。供给与需求不一致必然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以,在确定商品价值时还必须把抽象掉的社会需求再考虑进去,还必须考虑到社会供给与需求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还要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的制约。例如,在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用的劳动时间是2小时,这种劳动产品的产量是8000个。如果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000小时,那么,这种劳动产品的价值就是1.25小时,而不是2小时。如果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0000小时,那么,这种劳动产品的价值就是2、5小时,而不是2小时。因此,在确定劳动产品的价值时,我们必须同时考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这两层含义。单从一个含义来确定价值是不准确的。
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的内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52页)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在中等生产条件下或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在中等劳动熟练程度和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是指社会劳动总劳动分配给各个劳动产品的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个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同上,第3卷716-717页)这句话的意思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人们对各种劳动产品的需求是有一个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比例和数量的。这个客观的比例和数量就是社会分配给各个劳动产品的劳动时间。
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个含义之间的关系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是有两个含义。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哪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它们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我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商品价值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在供给与需求一致的前提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在供给与需求不一致那疤嵯拢巧缁岜匾投奔涞牡诙个含义决定商品的价值。在供给与需求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
我们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个含义是商品价值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是说商品的价值形成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只有其中的一个条件是不能确定商品的价值的。例如,在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用的劳动时间是2小时。按照过去的理解,这2小时就是该劳动产品的价值。但是,人们不要忘记: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是从简单商品交换出发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在阐述这个观点时把社会供给与需求这个价值形成的条件给抽象掉了,或者是以供给与需求一致为前提条件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供给与需求往往是不一致的。供给与需求不一致必然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以,在确定商品价值时还必须把抽象掉的社会需求再考虑进去,还必须考虑到社会供给与需求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还要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含义的制约。例如,在中等生产条件、中等劳动熟练程度、中等劳动强度条件下生产某种劳动产品所用的劳动时间是2小时,这种劳动产品的产量是8000个。如果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000小时,那么,这种劳动产品的价值就是1.25小时,而不是2小时。如果社会总劳动分配给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0000小时,那么,这种劳动产品的价值就是2、5小时,而不是2小时。因此,在确定劳动产品的价值时,我们必须同时考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这两层含义。单从一个含义来确定价值是不准确的。










